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 40 條針對受補助者應遵循的事項進行了具體規定。首先,受補助者若向兩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應詳列全部經費內容,並列明向各機關申請的補助項目和金額,如果已核撥款項,也要列明實際核撥的項目和金額。其次,受補助者在結報經費時應提供收支清單和支用單據,但在中央主管機關同意的情况下,受補助者可以提供影本並留存原始支用單據,以供事後審核。再者,受補助者在結報經費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和總額,如果同一案件由兩個以上機關補助,則應列明各機關的實際補助金額。另外,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的資料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則應承擔相關責任。受補助經費在補助案件結束時若尚有結餘款項,則應繳回中央主管機關。受補助經費所產生的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也應繳回中央主管機關。受補助者若違反第一款或第三款的規定,如涉及虛偽不實、隱匿、浮報費用等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根據石油基金管理局公告之「石油基金管理局偏遠地區、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運輸費用補助及差價之補貼作業要點」,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受補助者對補助款項的使用和結報進行監督,防止虛偽、不實申報情事的發生,並確保補助款項的有效使用。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石油基金管理局公告-石油基金管理局偏遠地區、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運輸費用補助及差價之補貼作業要點 (最新版本,發佈日期:10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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