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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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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補助者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已撥者亦應列明實際核撥項目及金額。 二、受補助者於經費結報時,應檢附收支清單及各項支用單據辦理。但中央主管機關同意由受補助者留存前開支用單據者,受補助者得檢附收支清單及支用單據影本辦理結報,並自行保存支用單據,供中央主管機關事後審核作成相關紀錄。 三、受補助者辦理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五、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繳回中央主管機關。 六、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繳回中央主管機關。
  2. 2.受補助者違反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有虛偽不實、隱匿、浮報費用等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 40 條針對受補助者應遵循的事項進行了具體規定。首先,受補助者若向兩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應詳列全部經費內容,並列明向各機關申請的補助項目和金額,如果已核撥款項,也要列明實際核撥的項目和金額。其次,受補助者在結報經費時應提供收支清單和支用單據,但在中央主管機關同意的情况下,受補助者可以提供影本並留存原始支用單據,以供事後審核。再者,受補助者在結報經費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和總額,如果同一案件由兩個以上機關補助,則應列明各機關的實際補助金額。另外,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的資料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則應承擔相關責任。受補助經費在補助案件結束時若尚有結餘款項,則應繳回中央主管機關。受補助經費所產生的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也應繳回中央主管機關。受補助者若違反第一款或第三款的規定,如涉及虛偽不實、隱匿、浮報費用等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根據石油基金管理局公告之「石油基金管理局偏遠地區、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運輸費用補助及差價之補貼作業要點」,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受補助者對補助款項的使用和結報進行監督,防止虛偽、不實申報情事的發生,並確保補助款項的有效使用。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石油基金管理局公告-石油基金管理局偏遠地區、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運輸費用補助及差價之補貼作業要點 (最新版本,發佈日期:109年1月17日)

  • 同一案件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前開名詞
  • 誠信原則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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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 40 條規定:「受補助者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