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補助者辦理之採購,其經中央主管機關所核定之各項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受補助者應依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未依相關規定辦理者,補助金額不得超過必要支出百分之五十。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 39 條規定,受補助者若需要進行採購,且其所核定的補助金額佔該採購金額的50%以上,且補助金額高於政府採購法所規定的公告金額,則該受補助者應依照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定辦理採購程序。若未按照相關規定辦理採購者,補助金額不得超過必要支出的50%。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原住民族地區的石油設施需要進行設備採購,並且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的補助金額佔該採購金額的60%,且補助金額高於政府採購法所公告的金額,則該受補助者應根據政府採購法的規定辦理設備採購程序。如果該受補助者未按照政府採購法的規定辦理採購,則補助金額不得超過該採購所需的必要支出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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