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受補助者之相關單據、報表、帳冊及計畫執行狀況,受補助者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 38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受補助者之相關單據、報表、帳冊及計畫執行狀況,受補助者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這意味著中央主管機關有權派員進行檢查,以核實受補助者的相關文件、報表、帳冊以及計畫執行狀況。受補助者有義務配合並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檢查。如果受補助者不配合或有規避行為,可能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參考資料: 台灣石油基金管理委員會網站《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https://www.pec.org.tw/lawsRulesOrdinances/29 根據該網站資訊,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 38 條明確規定了中央主管機關的查核權力以及受補助者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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