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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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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查受補助者之相關單據、報表、帳冊及計畫執行狀況,受補助者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 38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受補助者之相關單據、報表、帳冊及計畫執行狀況,受補助者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這意味著中央主管機關有權派員進行檢查,以核實受補助者的相關文件、報表、帳冊以及計畫執行狀況。受補助者有義務配合並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檢查。如果受補助者不配合或有規避行為,可能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參考資料: 台灣石油基金管理委員會網站《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https://www.pec.org.tw/lawsRulesOrdinances/29 根據該網站資訊,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 38 條明確規定了中央主管機關的查核權力以及受補助者的義務。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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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 38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受補助者之相關單據、報表、帳冊及計畫執行狀況,受補助者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