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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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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該年度所轄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辦理家用桶裝瓦斯差價補助之經費運用情形,並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函報中央主管機關
  2. 2.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進行經費運用情形之查,並對委辦業務執行狀況進行督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37條的相關內容或範例。

  • 原住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委辦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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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 37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該年度所轄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辦理家用桶裝瓦斯差價補助之經費運用情形,並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