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 47-1 條,在特定情況下,既存加油站或漁船加油站可以申請補助。以下是該條的解釋: 1. 根據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之一或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十五條之一的規定,對於已經存在的加油站或漁船加油站(以下簡稱既存加油站或漁船加油站),申請者可以提供以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 申請補助項目的文件 -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或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的證明文件 2. 對於既存加油站或漁船加油站,如果申請者根據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二項或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的規定申請延展,申請時應另外提供金門縣或連江縣政府核准延展的文件。 3. 對於既存加油站或漁船加油站,補助期限從取得根據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證明文件之日起計算。但在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在2015年10月20日修訂前,如果已經根據該辦法申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補助的話,補助期限可以倒退到申請補助項目費用發生日的起始日。 4. 對於既存加油站或漁船加油站,如果在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之一或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十五條之一規定的期限內未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則在期限屆滿後不得繼續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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