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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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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屬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之一或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十五條之一規定之既存加油站或漁船加油站(以下簡稱既存加油站或漁船加油站),申請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本辦法之補助: 一、申請補助項目之文件。 二、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或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證明。
  2. 2.既存加油站或漁船加油站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二項或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申請延展者,申請補助時應另檢具金門縣或連江縣政府准延展之文件。
  3. 3.既存加油站或漁船加油站,補助期間自取得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證明之日起算。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曾依本法申請補助,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補助者,補助期間得溯自申請補助項目之費用發生日起算。
  4. 4.既存加油站或漁船加油站未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之一或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十五條之一規定期限取得經營許可執照者,屆期不予續行補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 47-1 條,在特定情況下,既存加油站或漁船加油站可以申請補助。以下是該條的解釋: 1. 根據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之一或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十五條之一的規定,對於已經存在的加油站或漁船加油站(以下簡稱既存加油站或漁船加油站),申請者可以提供以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 申請補助項目的文件 -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或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的證明文件 2. 對於既存加油站或漁船加油站,如果申請者根據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二項或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的規定申請延展,申請時應另外提供金門縣或連江縣政府核准延展的文件。 3. 對於既存加油站或漁船加油站,補助期限從取得根據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證明文件之日起計算。但在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在2015年10月20日修訂前,如果已經根據該辦法申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補助的話,補助期限可以倒退到申請補助項目費用發生日的起始日。 4. 對於既存加油站或漁船加油站,如果在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之一或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十五條之一規定的期限內未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則在期限屆滿後不得繼續補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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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 47-1 條規定:「屬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之一或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十五條之一規定之既存加油站或漁船加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 4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