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第 36-1 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對當前的法規逐條分析,該條款主要是針對連江縣的既存加油站所訂定的規定。根據前述法條的相關規定,對於連江縣地區的既存加油站,如果符合特定條件,其經營者需要在三年內取得經營許可執照。這些條件包括:連江縣所轄的各島嶼上,特定油品種類唯一供應者;經連江縣政府監督建築物結構安全、消防及環境保護事項;以及在三個月內取得連江縣政府所出具符合前述條件的相關證明。 2. 針對無法在期限內取得經營許可執照的既存加油站,可以向連江縣政府申請延展期限,但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二年,並以一次為限。但如果因為經營者無法控制的原因,可以再申請延長期限,但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3. 最後一項規定了符合特定條件的既存加油站,在申請經營許可執照期間,需要遵守相關的設備及經營管理事項規定。 這些解釋是根據《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的相關條文進行的,並且透過該法規的具體內容進行解析,以符合該條文的規定和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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