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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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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加油站業務者其購油之證明文件應保存一年以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經營加油站業務者購油的證明文件應保存一年以上。此條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加油站業務者在購油行為上有合法的紀錄可以查詢,以確保加油站業務的合法性和透明度。這項規定的依據可以參考台灣相關的法律法規,例如石油管理法和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可以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來說明為什麼這條規定是必要的。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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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第 31 條規定:「經營加油站業務者其購油之證明文件應保存一年以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