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段文字是在說明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的相關規定。如果加油站的經營許可執照上的內容有任何變更,例如地址、平面配置或營運設施等,加油站業者必須在變更後的六十天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如果只是地址有變更,則可以在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申請。如果是平面配置或營運設施變更,則需要在變更前三十天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另外,如果在2012年5月10日之前已經設置了自助加油區的加油站業者,則需要在本規則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檢附設置完成的加油站平面配置,供主管機關備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