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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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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者,應於事項變更之日起六十日內,填具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登記申請表,並檢附原經營許可執照及有關證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
  2. 2.前項變更事項為加油站地址時,不受前項期限之限制,但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提出申請。
  3. 3.加油站平面配置(含申請基地出、入口、自助加油區及面積)、營運設施或兼營事項變更者,應於變更前三十日,檢附相關證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准。
  4. 4.於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日修正施行前已設置自助加油區之加油站業者,應於本規則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附設置完成之加油站平面配置,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的相關規定。如果加油站的經營許可執照上的內容有任何變更,例如地址、平面配置或營運設施等,加油站業者必須在變更後的六十天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如果只是地址有變更,則可以在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申請。如果是平面配置或營運設施變更,則需要在變更前三十天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另外,如果在2012年5月10日之前已經設置了自助加油區的加油站業者,則需要在本規則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檢附設置完成的加油站平面配置,供主管機關備查。

  • 變更登記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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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第 33 條規定:「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者,應於事項變更之日起六十日內,填具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