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施行前已設置經營之加油亭,應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二年內,依本規則之規定申請設置,逾期視為未經許可經營加油站業務。
根據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施行前已設置經營之加油亭,應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二年內,依本規則之規定申請設置,逾期視為未經許可經營加油站業務。 參考資料: 依照石油管理法第17條第1項:「經營汽油、柴油或供車輛使用之液化石油氣之零售業務者,應設置加油站、加氣站或漁船加油站……。」這一條規定中,明確指出經營液化石油氣之零售業務者應設置加油站。 舉例:根據石油管理法,某公司經營汽油零售業務,由於液化石油氣需求大增,公司必須依法設置加油站以符合相關法規。 基於上述說明,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的第36條規定了對於施行前已設置經營的加油亭的要求,並提出了合規申請設置的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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