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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規則施行前已設置經營之加油亭,應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二年內,依本規則之規定申請設置,逾期視為未經許可經營加油站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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