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三 章 許可
>
電業法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於籌設或擴建設備時,應填具申請書及相關書件,報經事業所屬機關或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核
轉電業管制機關申請籌設或擴建許可。
前項許可之申請,依
環境影響評估法
規定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並應檢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完成審查或認可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
第一項籌設或擴建許可期間為三年。但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限不得逾二年。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電力調度 §7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許可 §1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工程 §2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營業 §45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監督及管理 §58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自用發電設備 §68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罰則 §71-1
開新分頁
第 九 章 附則 §88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