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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電業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電業管制機關為維護公益或電業及用戶權益,得隨時命輸配電業提出財務或業務之報告資料,或查其業務、財產、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發現有違反法令且情節重大者,並得封存或調取其有關證件。
  2. 輸配電業對於前項命令及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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