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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電業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輸配電業為電力市場發展之需要,經電業管制機關許可,應於廠網分工後設立公開透明之電力交易平台。
  2. 電力交易平台應充分揭露交易資訊,以達調節電力供需及電業間公平競爭、合理經營之目標。
  3. 第一項電力交易平台之成員、組織、時程、交易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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