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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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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輸配電為電力市場發展之需要,經電業管制機關許可,得設立公開透明之電力交易平台。
  2. 2.電力交易平台應充分揭露交易資訊,以達調節電力供需及電業間公平競爭、合理經營之目標。
  3. 3.電業管制機關應視電力市場之發展情況,檢討電力交易平台之運作模式及成效,並得設立具獨立性交易單位,或要求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者採取強化中立性運作之相關措施。
  4. 4.第一項及第三項電力交易平台之成員、組織、時程、交易管理、中立性運作措施之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業法》第11條的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1. 輸配電業為了電力市場發展的需求,在獲得電業管制機關的許可後,應該在廠網划分後設立一個公開透明的電力交易平台。 參考資料: 根據《電業法》的相關規定,輸配電業需要在電力市場發展的需要下設立公開透明的電力交易平台。這是為了確保電力供需的調節,以及促進電業間的公平競爭和合理經營。電力交易平台的設立需要獲得電業管制機關的許可。 2. 電力交易平台應該充分揭露交易資訊,以達到調節電力供需和確保電業間的公平競爭和合理經營目標。 參考資料: 根據《電業法》的規定,電力交易平台應該充分揭露交易資訊。這是為了確保電力供需的調節,以及促進電業間的公平競爭和合理經營。揭露交易資訊可以提供相關的市場信息,幫助各方進行交易決策。 3. 電力交易平台的成員、組織、時程、交易管理和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規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制定。 參考資料: 根據《電業法》的規定,關於電力交易平台的成員、組織、時程、交易管理和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規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制定。這些規則將指導電力交易平台的運作,確保其公平和透明,並確保交易市場的順利運作。 Example: 例如,電力交易平台的成員資格和入會程序可以在電業管制機關制定的規則中進一步明確。在一些國家或地區,只有具備相應資格的電力公司才能成為交易平台的成員,並且需要按照特定的程序進行入會申請和審核。這樣可以確保交易平台的參與者具有相應的能力和專業知識,從而保證交易市場的公平和穩定運作。

立法沿革 4

(0361129 制定)

電業向主管機關聲請或報告時,其程序依左列規定。   一、省轄市營縣營或民營電業,呈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   二、國營省營或院轄市營電業,呈由其事業所屬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並將副本分送有關地方主管機關。   三、電業營業區域及於數個行政區域者,按其聲請或報告事件之性質,其涉及全部營業區域者,向其營業區域主要部份所屬行政區域之地方主管機關為之,其涉及某一行政區域者,向該行政區域之地方主管機關為之,同時均應將副本分送各有關地方主管機關。   前項聲請或報告,於必要時,得逕呈中央主管機關或上級地方主管機關。

(0540511 全文修正)

前條各級電業,因供電容量變更,致超過或不及其本級之限度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升級或降級。

(1060111 全文修正)

輸配電業為電力市場發展之需要,經電業管制機關許可,應於廠網分工後設立公開透明之電力交易平台。   電力交易平台應充分揭露交易資訊,以達調節電力供需及電業間公平競爭、合理經營之目標。   第一項電力交易平台之成員、組織、時程、交易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循序漸進建立電力批發市場與零售市場,第一項明定輸配電業得視電力市場發展之需要,經電業管制機關許可後設立電力交易平台。   三、第二項明定電力交易平台應充分揭露交易資訊,以達調節電力供需及電業間公平競爭、合理經營之目標。   四、第三項明定電力交易平台之成員、組織、時程、交易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由電業管制機關訂定規則,以保障電力交易安全。

(1140509 修正)

輸配電業為電力市場發展之需要,經電業管制機關許可,得設立公開透明之電力交易平台。   電力交易平台應充分揭露交易資訊,以達調節電力供需及電業間公平競爭、合理經營之目標。   電業管制機關應視電力市場之發展情況,檢討電力交易平台之運作模式及成效,並得設立具獨立性交易單位,或要求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者採取強化中立性運作之相關措施。   第一項及第三項電力交易平台之成員、組織、時程、交易管理、中立性運作措施之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因應第六條有關台電公司廠網分工規定之刪除,原條文有關電力交易平台之設立時點無須再予規定,爰將第一項所定「應於廠網分工後」修正為「得」,後續由電業管制機關依據電力市場發展之情況及需求檢討修正電力交易平台設立模式、交易類型及監督管理等政策,以提升運作效益。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為使電力交易平台隨著市場發展而發揮自由競爭之功效,爰新增第三項,明定電業管制機關應檢討其運作模式及成效,並得於輸配電業外部設立具獨立性之交易單位,或要求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者採取強化中立性運作措施。   四、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為能有效監督市場公平、公正運作,並強化電力交易平台之獨立性及中立性,爰將「中立性運作措施之內容」納入授權訂定規則之事項,由電業管制機關據以訂定人事管理、資訊存取控管、資訊公開等中立性運作措施之規範。

  • 名詞
  • 揭露名詞
  • 性交名詞
(0361129 制定)

電業向主管機關聲請或報告時,其程序依左列規定。   一、省轄市營縣營或民營電業,呈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   二、國營省營或院轄市營電業,呈由其事業所屬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並將副本分送有關地方主管機關。   三、電業營業區域及於數個行政區域者,按其聲請或報告事件之性質,其涉及全部營業區域者,向其營業區域主要部份所屬行政區域之地方主管機關為之,其涉及某一行政區域者,向該行政區域之地方主管機關為之,同時均應將副本分送各有關地方主管機關。   前項聲請或報告,於必要時,得逕呈中央主管機關或上級地方主管機關。

(0540511 全文修正)

前條各級電業,因供電容量變更,致超過或不及其本級之限度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升級或降級。

(106011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循序漸進建立電力批發市場與零售市場,第一項明定輸配電業得視電力市場發展之需要,經電業管制機關許可後設立電力交易平台。   三、第二項明定電力交易平台應充分揭露交易資訊,以達調節電力供需及電業間公平競爭、合理經營之目標。   四、第三項明定電力交易平台之成員、組織、時程、交易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由電業管制機關訂定規則,以保障電力交易安全。

(1140509 修正)

一、因應第六條有關台電公司廠網分工規定之刪除,原條文有關電力交易平台之設立時點無須再予規定,爰將第一項所定「應於廠網分工後」修正為「得」,後續由電業管制機關依據電力市場發展之情況及需求檢討修正電力交易平台設立模式、交易類型及監督管理等政策,以提升運作效益。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為使電力交易平台隨著市場發展而發揮自由競爭之功效,爰新增第三項,明定電業管制機關應檢討其運作模式及成效,並得於輸配電業外部設立具獨立性之交易單位,或要求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者採取強化中立性運作措施。   四、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為能有效監督市場公平、公正運作,並強化電力交易平台之獨立性及中立性,爰將「中立性運作措施之內容」納入授權訂定規則之事項,由電業管制機關據以訂定人事管理、資訊存取控管、資訊公開等中立性運作措施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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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業法第 11 條規定:「輸配電業為電力市場發展之需要,經電業管制機關許可,得設立公開透明之電力交易平台。電力交易平台應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業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電業法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