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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所生產或購售之電能需用電力網輸送者,得請求輸配電業調度,並按其調度總量繳交電力調度費。
  2. 輸配電業應依其轉供電能數額及費率,向使用該電業設備之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收取費用。
  3. 前二項費用,得依電力排碳係數訂定,並經電價費率審議會審議通過。
  4. 前項費用,得依電力排碳係數予以優惠,其優惠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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