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業法第10條: 1. 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需要將所生產或購售的電能輸送到電力網中時,可以請求輸配電業調度,並且根據其調度總量支付電力調度費用。 2. 輸配電業應該依據其轉供電能的數量和費率,向使用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的設備收取費用。 3. 上述費用可以根據電力排碳係數進行訂定,并且需要經過電價費率審議會的審議通過。 4. 上述費用可以依據電力排碳係數進行優惠,具體的優惠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 參考資料:電業法
前條所列各級電業,因供電容量變更,致超過或不及其本級之限度時,應呈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升級或降級。
電業除小型電業外,其等級如左: 一、供電容量在十萬瓦以上者為一級。 二、供電容量在二萬瓦以上不及十萬瓦者為二級。 三、供電容量在五千瓦以上不及二萬瓦者為三級。 四、供電容量在五百瓦以上不及五千瓦者為四級。 前項供電容量,包括發電與購電。
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所生產或購售之電能需用電力網輸送者,得請求輸配電業調度,並按其調度總量繳交電力調度費。 輸配電業應依其轉供電能數額及費率,向使用該電業設備之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收取費用。 前二項費用,得依電力排碳係數訂定,並經電價費率審議會審議通過。 前項費用,得依電力排碳係數予以優惠,其優惠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生產或購售之電能需用電力網輸送者,得請求輸配電業調度;因其負電力調度之責,由其按調度總量收取電力調度費。 三、為貫徹使用者付費原則,爰於第二項明定調度電力使用到電力網時,輸配電業應收取費用。 四、明定前二項之費用,得依電力排碳係數訂定及予以優惠,爰增列第三項及第四項。
前條所列各級電業,因供電容量變更,致超過或不及其本級之限度時,應呈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升級或降級。
電業除小型電業外,其等級如左: 一、供電容量在十萬瓦以上者為一級。 二、供電容量在二萬瓦以上不及十萬瓦者為二級。 三、供電容量在五千瓦以上不及二萬瓦者為三級。 四、供電容量在五百瓦以上不及五千瓦者為四級。 前項供電容量,包括發電與購電。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生產或購售之電能需用電力網輸送者,得請求輸配電業調度;因其負電力調度之責,由其按調度總量收取電力調度費。 三、為貫徹使用者付費原則,爰於第二項明定調度電力使用到電力網時,輸配電業應收取費用。 四、明定前二項之費用,得依電力排碳係數訂定及予以優惠,爰增列第三項及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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