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電業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所生產或購售之電能需用電力網輸送者,得請求輸配電業調度,並按其調度總量繳交電力調度費。
  2. 輸配電業應依其轉供電能數額及費率,向使用該電業設備之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收取費用。
  3. 前二項費用,得依電力排碳係數訂定,並經電價費率審議會審議通過。
  4. 前項費用,得依電力排碳係數予以優惠,其優惠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電業法 第1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