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業法第9條的規定: 1. 輸配電業在確保電力系統供電安全和穩定的情況下,應根據調度需求、發電業和自用發電設備的申請提供必要的輔助服務。 2. 輸配電業可以因提供上述輔助服務而收取費用。 3. 前述輔助服務的費用可依據電力排碳係數訂定,并經過電價費率審議會的審議通過。 根據資料中的相關資訊,可以得出以下範例: 根據給出的文章內容,對於電業法第9條並未提及適用於輔助服務的具體範例或案例。因此,根據這些資訊,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相關的具體範例。
電業之等級如左。 一、供電容量在五萬瓩以上者,為一級。 二、供電容量在一萬瓩以上不及五萬瓩者,為二級。 三、供電容量在一千瓩以上不及一萬瓩者,為三級。 二、供電容量在一百瓩以上不及一千瓩者,為四級。 前項供電容量,包括發電與購電。
電業經營之方式,為左列各種: 一、全部或一部發電,供給其營業區域內一般需要或轉售與其他電業。 二、全部向其他電業購電,轉供其他營業區域內一般需用或轉售其他電業。 三、經營電力網,在其核准之地區內,統一購售各電業剩餘或需要之電能。 四、經營中心發電所,將所發電能躉售與其他電業。
為確保電力系統之供電安全及穩定,輸配電業應依調度需求及發電業、自用發電設備之申請,提供必要之輔助服務。 輸配電業因提供前項輔助服務,得收取費用。 前項輔助服務之費用,得依電力排碳係數訂定,並經電價費率審議會審議通過。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持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與恢復系統供應,並滿足電壓及頻率等要求,應由電業提供相關必要之輔助服務,如電壓頻率調節、即時備轉容量、補充備轉容量及全黑啟動等。爰於第一項規定上述所需之輔助服務,須由輸配電業提供,並於第二項規定其得收取等價之費用。 三、輔助服務之提供者,除電業以外,亦得由用戶群代表(Aggregator)整合用戶後提供。 四、第三項明定輔助服務之費用,得依電力排碳係數訂定,並經電價費率審議會審議通過。
電業之等級如左。 一、供電容量在五萬瓩以上者,為一級。 二、供電容量在一萬瓩以上不及五萬瓩者,為二級。 三、供電容量在一千瓩以上不及一萬瓩者,為三級。 二、供電容量在一百瓩以上不及一千瓩者,為四級。 前項供電容量,包括發電與購電。
電業經營之方式,為左列各種: 一、全部或一部發電,供給其營業區域內一般需要或轉售與其他電業。 二、全部向其他電業購電,轉供其他營業區域內一般需用或轉售其他電業。 三、經營電力網,在其核准之地區內,統一購售各電業剩餘或需要之電能。 四、經營中心發電所,將所發電能躉售與其他電業。
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持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與恢復系統供應,並滿足電壓及頻率等要求,應由電業提供相關必要之輔助服務,如電壓頻率調節、即時備轉容量、補充備轉容量及全黑啟動等。爰於第一項規定上述所需之輔助服務,須由輸配電業提供,並於第二項規定其得收取等價之費用。 三、輔助服務之提供者,除電業以外,亦得由用戶群代表(Aggregator)整合用戶後提供。 四、第三項明定輔助服務之費用,得依電力排碳係數訂定,並經電價費率審議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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