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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電業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確保電力系統之供電安全及穩定,輸配電業應依調度需求及發電業、自用發電設備之申請,提供必要之輔助服務。
  2. 輸配電業因提供前項輔助服務,得收取費用。
  3. 前項輔助服務之費用,得依電力排碳係數訂定,並經電價費率審議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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