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業法》第8條,輸配電業需負責執行電力調度業務,並在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的情況下,優先併網和調度再生能源。此條款要求輸配電業根據電業管制機關訂定的電力調度原則,制定電力調度的範圍、項目、程序、規範、費用分攤、緊急處置和資訊公開等事項的規定,并提交電業管制機關核定。在修訂規定時也需要經過相同的程序。 根據參考資料《電力事業電力調度規則》(經濟部能源局),輸配電業之電力調度需要根據該規則制定並呈報電業管制機關核定。該條例詳細規定了電力調度的內容,包括頻率調整、電力平衡、調度備轉容量、機組調度和輸配電網調度等內容。輸配電業需要按照這些規定來執行電力調度業務。 舉例來說,當再生能源的發電量增加時,根據電力調度規則,輸配電業需要優先併網和調度再生能源,以確保電力系統的穩定運行。這可以通過調整輸配電網的運行情況來實現,例如增加再生能源的注入量,調整發電機的運行,或者調整輸配電網的損失因素等。這樣可以更好地利用再生能源,同時確保電力系統的運行安全和穩定。
電業經營之方式為左列各種。 一、全部或一部發電,供給其營業區域內一般需用,或轉售與其他電業者。 二、全部向其他電業購電,轉供其營業區域內一般需用,或轉售與其他電業者。 三、經營電力網,在其核准之地區內,統一購售各電業剩餘或需要之電能者。 四、經營中心發電所,將所發電能躉售與其他電業者。
水力發電之容量在二萬瓦以上者國營。但經中央主管機關特許者,不在此限。
輸配電業應負責執行電力調度業務,於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下,應優先併網、調度再生能源。 輸配電業為執行前項業務,應依據電業管制機關訂定之電力調度原則,擬訂電力調度之範圍、項目、程序、規範、費用分攤、緊急處置及資訊公開等事項之規定,送電業管制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電力調度業務影響電力市場甚鉅,故第一項明定由輸配電業負責執行,於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下,應優先調度再生能源。 三、第二項明定輸配電業為執行電力調度業務,應依據電業管制機關訂定之電力調度原則,擬訂電力調度之範圍、項目、程序、規範、費用分攤、緊急處置及資訊公開等事項之規定,送電業管制機關核定,俾使執行電力調度有所遵循。其中規範事項,至少應包括輔助服務、壅塞管理及不平衡電力管理等。
電業經營之方式為左列各種。 一、全部或一部發電,供給其營業區域內一般需用,或轉售與其他電業者。 二、全部向其他電業購電,轉供其營業區域內一般需用,或轉售與其他電業者。 三、經營電力網,在其核准之地區內,統一購售各電業剩餘或需要之電能者。 四、經營中心發電所,將所發電能躉售與其他電業者。
水力發電之容量在二萬瓦以上者國營。但經中央主管機關特許者,不在此限。
一、本條新增。 二、電力調度業務影響電力市場甚鉅,故第一項明定由輸配電業負責執行,於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下,應優先調度再生能源。 三、第二項明定輸配電業為執行電力調度業務,應依據電業管制機關訂定之電力調度原則,擬訂電力調度之範圍、項目、程序、規範、費用分攤、緊急處置及資訊公開等事項之規定,送電業管制機關核定,俾使執行電力調度有所遵循。其中規範事項,至少應包括輔助服務、壅塞管理及不平衡電力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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