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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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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輸配電業應負責執行電力調度業務,於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下,應優先併網、調度再生能源。
  2. 2.輸配電業為執行前項業務,應依據電業管制機關訂定之電力調度原則,擬訂電力調度之範圍、項目、程序、規範、費用分攤、緊急處置及資訊公開等事項之規定,送電業管制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業法》第8條,輸配電業需負責執行電力調度業務,並在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的情況下,優先併網和調度再生能源。此條款要求輸配電業根據電業管制機關訂定的電力調度原則,制定電力調度的範圍、項目、程序、規範、費用分攤、緊急處置和資訊公開等事項的規定,并提交電業管制機關核定。在修訂規定時也需要經過相同的程序。 根據參考資料《電力事業電力調度規則》(經濟部能源局),輸配電業之電力調度需要根據該規則制定並呈報電業管制機關核定。該條例詳細規定了電力調度的內容,包括頻率調整、電力平衡、調度備轉容量、機組調度和輸配電網調度等內容。輸配電業需要按照這些規定來執行電力調度業務。 舉例來說,當再生能源的發電量增加時,根據電力調度規則,輸配電業需要優先併網和調度再生能源,以確保電力系統的穩定運行。這可以通過調整輸配電網的運行情況來實現,例如增加再生能源的注入量,調整發電機的運行,或者調整輸配電網的損失因素等。這樣可以更好地利用再生能源,同時確保電力系統的運行安全和穩定。

立法沿革 3

(0361129 制定)

電業經營之方式為左列各種。   一、全部或一部發電,供給其營業區域內一般需用,或轉售與其他電業者。   二、全部向其他電業購電,轉供其營業區域內一般需用,或轉售與其他電業者。   三、經營電力網,在其核准之地區內,統一購售各電業剩餘或需要之電能者。   四、經營中心發電所,將所發電能躉售與其他電業者。

(0540511 全文修正)

水力發電之容量在二萬瓦以上者國營。但經中央主管機關特許者,不在此限。

(1060111 全文修正)

輸配電業應負責執行電力調度業務,於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下,應優先併網、調度再生能源。   輸配電業為執行前項業務,應依據電業管制機關訂定之電力調度原則,擬訂電力調度之範圍、項目、程序、規範、費用分攤、緊急處置及資訊公開等事項之規定,送電業管制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電力調度業務影響電力市場甚鉅,故第一項明定由輸配電業負責執行,於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下,應優先調度再生能源。   三、第二項明定輸配電業為執行電力調度業務,應依據電業管制機關訂定之電力調度原則,擬訂電力調度之範圍、項目、程序、規範、費用分攤、緊急處置及資訊公開等事項之規定,送電業管制機關核定,俾使執行電力調度有所遵循。其中規範事項,至少應包括輔助服務、壅塞管理及不平衡電力管理等。

(0361129 制定)

電業經營之方式為左列各種。   一、全部或一部發電,供給其營業區域內一般需用,或轉售與其他電業者。   二、全部向其他電業購電,轉供其營業區域內一般需用,或轉售與其他電業者。   三、經營電力網,在其核准之地區內,統一購售各電業剩餘或需要之電能者。   四、經營中心發電所,將所發電能躉售與其他電業者。

(0540511 全文修正)

水力發電之容量在二萬瓦以上者國營。但經中央主管機關特許者,不在此限。

(106011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電力調度業務影響電力市場甚鉅,故第一項明定由輸配電業負責執行,於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下,應優先調度再生能源。   三、第二項明定輸配電業為執行電力調度業務,應依據電業管制機關訂定之電力調度原則,擬訂電力調度之範圍、項目、程序、規範、費用分攤、緊急處置及資訊公開等事項之規定,送電業管制機關核定,俾使執行電力調度有所遵循。其中規範事項,至少應包括輔助服務、壅塞管理及不平衡電力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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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業法第 8 條規定:「輸配電業應負責執行電力調度業務,於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下,應優先併網、調度再生能源。輸配電業為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業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電業法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