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調度,應本於安全、公平、公開、經濟、環保及能源政策等原則為之。
根據電業法第7條的規定,電力調度應該遵循安全、公平、公開、經濟、環保和能源政策等原則。這意味著在進行電力調度時,需要考慮以上這些原則,確保供電的安全性、關注公平性和透明度、追求經濟效益、注重環境保護、並符合能源政策。簡單來說,電業調度需要在這些原則的指導下進行,以確保整個供電系統的運作效率和可持續性。
水力發電之容量在一萬瓩以上者國營,但經中央主管機關特許者,不在此限。
電業經營分左列各種: 一、公營:國營、省營、市營、縣營、鄉鎮營屬之。 二、民營:人民出資經營者屬之。 政府與人民合營之電業,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視為公營;其由公營事業轉投資與人民合營,其出資超過百分之五十者亦同。
電業經營分左列各種: 一、公營:國營、直轄市營、縣(市)營、鄉(鎮、市)營屬之。 二、民營:人民出資經營者屬之。 政府與人民合營之電業,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視為公營;其由公營事業轉投資與人民合營,其出資超過百分之五十者,亦同。
立法理由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爰予以修正之。
電力調度,應本於安全、公平、公開、經濟、環保及能源政策等原則為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持電力市場公平競爭,電力網均定位為「公共通路(Common Carrier)」,即所有電業均得在系統安全前提下,機會均等且無差別待遇地使用電力網以輸送電能。 三、電力調度事涉電力系統整體供需,需以網路系統之安全及可靠度為首要條件,並為使所有業者能公平使用,必須公開網路資訊讓所有業者瞭解、利用,且執行電力調度時,並應考量整體經濟效益、環境保護及政府能源政策,以建立公平競爭之電力市場。 四、為鼓勵再生能源設置,於網路系統安全與可靠之前提下,執行電力調度時,再生能源應即發即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水力發電之容量在一萬瓩以上者國營,但經中央主管機關特許者,不在此限。
電業經營分左列各種: 一、公營:國營、省營、市營、縣營、鄉鎮營屬之。 二、民營:人民出資經營者屬之。 政府與人民合營之電業,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視為公營;其由公營事業轉投資與人民合營,其出資超過百分之五十者亦同。
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爰予以修正之。
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持電力市場公平競爭,電力網均定位為「公共通路(Common Carrier)」,即所有電業均得在系統安全前提下,機會均等且無差別待遇地使用電力網以輸送電能。 三、電力調度事涉電力系統整體供需,需以網路系統之安全及可靠度為首要條件,並為使所有業者能公平使用,必須公開網路資訊讓所有業者瞭解、利用,且執行電力調度時,並應考量整體經濟效益、環境保護及政府能源政策,以建立公平競爭之電力市場。 四、為鼓勵再生能源設置,於網路系統安全與可靠之前提下,執行電力調度時,再生能源應即發即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