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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輸配電應建立依經營類別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不得交叉補貼。
  2. 輸配電業兼營電業或其他事業,應以不影響其業務經營及不妨害公平競爭,並經電業管制機關准者為限。
  3. 輸配電業會計分離制度、會計處理之方法、程序與原則、會計之監督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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