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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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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負責執行電力調度。 二、未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擬訂電力調度規定,或未依核定之內容執行調度業務,且情節重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業法第73條,輸配電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以新台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的罰鍰,并可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可按次處罰: 1. 未依照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負責執行電力調度。 2. 未依照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擬訂電力調度規定,或未依照核定的內容執行調度業務,且情節重大。 這樣的規定意在管理輸配電業,保障電力供應的穩定性。輸配電業需要負責執行電力調度,以確保電力分配和供應的有效和平衡。因此,如果輸配電業未能遵守相關法規,未負責執行電力調度,或未擬訂適當的調度規定,將會被處以罰鍰。這些措施旨在鼓勵輸配電業遵守法規,保障電力供應的穩定性和品質。 例如,如果有一家輸配電業未依法負責執行電力調度,導致電力供應不穩定,影響了用戶的正常用電,電業管制機關可以根據電業法第73條,對該公司處以罰鍰,並要求其限期改善。如果該公司在限期內未能改善情況,則可以再次處罰。這樣的處罰措施可以促使輸配電業遵守法規,確保電力供應的穩定性和可靠性。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361129 制定)

電業發覺有人竊電須實施檢查時,應報請當地警察或地方自治機關會同辦理。

(0540511 全文修正)

電業對於用戶或非用戶竊電電費之追償,得依其所裝置之用電設備,分別性質及其瓦特數或馬力數,按電業之供電時間及電價,計算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電費。   處理竊電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060111 全文修正)

輸配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負責執行電力調度。   二、未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擬訂電力調度規定,或未依核定之內容執行調度業務,且情節重大。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電力調度業務係整體電力市場之核心,負責電力調度業務之輸配電業違法行為倘有影響全體電業經營、違害市場秩序或致生公共危險者,嚴重程度均較其他電業為重,應予以較嚴重之處罰,包括:    (一)未執行電力調度業務。    (二)未擬訂有關電力調度之規定,送電業管制機關核定;未依核定之內容執行調度業務,且情節重大者。   三、考量現有電力市場規模、輸配電業之營運費用及其違法行為之影響範圍,爰規定其處罰額度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   四、行政機關除裁處罰鍰外,並得限期改善,避免違法情狀之持續;且為能提高嚇阻不法之效果,如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爰於序文後段明定。

(0361129 制定)

電業發覺有人竊電須實施檢查時,應報請當地警察或地方自治機關會同辦理。

(0540511 全文修正)

電業對於用戶或非用戶竊電電費之追償,得依其所裝置之用電設備,分別性質及其瓦特數或馬力數,按電業之供電時間及電價,計算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電費。   處理竊電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06011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電力調度業務係整體電力市場之核心,負責電力調度業務之輸配電業違法行為倘有影響全體電業經營、違害市場秩序或致生公共危險者,嚴重程度均較其他電業為重,應予以較嚴重之處罰,包括:    (一)未執行電力調度業務。    (二)未擬訂有關電力調度之規定,送電業管制機關核定;未依核定之內容執行調度業務,且情節重大者。   三、考量現有電力市場規模、輸配電業之營運費用及其違法行為之影響範圍,爰規定其處罰額度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   四、行政機關除裁處罰鍰外,並得限期改善,避免違法情狀之持續;且為能提高嚇阻不法之效果,如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爰於序文後段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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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業法第 73 條規定:「輸配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業法第 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電業法第 7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