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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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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第十五條規定取得電業執照而經營電業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情節重大者得勒令停止營業;屆期未改善或經勒令停止營業而繼續營業者,得按次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業法》第72條,未經取得電業執照而經營電業的人,會被電業管制機關罰款新台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並要求在一定期限內進行改善。如果情節嚴重,可以被勒令停止營業。如果在期限內未改善或繼續營業,可以再次被處罰。 例如,假設某家公司在未取得電業執照的情況下開始經營電業。電業管制機關可以對該公司處以新台幣三百萬元的罰款,並要求在三個月內取得執照。如果該公司在期限內沒有取得執照或繼續經營,電業管制機關可以再次對其處以罰款。

立法沿革 3

(0361129 制定)

電業因不得已事故須全部或一部停電時,除臨時發生障礙得於事後補行報告外,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其逾十五日者,並應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案。

(0540511 全文修正)

電業因左列情形之一,得對用戶停止供電:   一、用戶有竊電行為者。   二、用戶用電裝置,經檢驗不合規定,在指定期間未改善者。   三、用戶拒絕檢查者。   四、用戶欠繳電費,經限期催繳仍不交付者。   電業對於前項第一款之停電,於用戶償付竊電費款並提供保證不再有竊電行為時,得恢復供電。   電業對於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停電,於用戶改善或接受檢查後,對於第四款之停電,於用戶繳清所欠電費後,應即恢復供電。

(1060111 全文修正)

未依第十五條規定取得電業執照而經營電業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情節重大者得勒令停止營業;屆期未改善或經勒令停止營業而繼續營業者,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經營電業應依第十五條規定經電業管制機關許可,取得電業執照後始得營業,無照營業之不法業者,不但侵犯其他合法電業之權益,亦有公共安全隱憂。   三、本條處罰額度係考量電業規模、投資金額及獲利可能性,並參酌石油管理法第三十九條及營造業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處罰額度,以嚇阻業者為不法之行為,杜其獲取不法利益。   四、考量電力供應穩定及公共安全,電業管制機關應令該等無照營業之業者依本法申請電業執照,並得勒令停止其不法之營業;該不法業者倘未改善或繼續營業,則應予以按次處罰,以加重嚇阻作用,俾保護公眾安全及合法業者權益。

(0361129 制定)

電業因不得已事故須全部或一部停電時,除臨時發生障礙得於事後補行報告外,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其逾十五日者,並應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案。

(0540511 全文修正)

電業因左列情形之一,得對用戶停止供電:   一、用戶有竊電行為者。   二、用戶用電裝置,經檢驗不合規定,在指定期間未改善者。   三、用戶拒絕檢查者。   四、用戶欠繳電費,經限期催繳仍不交付者。   電業對於前項第一款之停電,於用戶償付竊電費款並提供保證不再有竊電行為時,得恢復供電。   電業對於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停電,於用戶改善或接受檢查後,對於第四款之停電,於用戶繳清所欠電費後,應即恢復供電。

(106011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經營電業應依第十五條規定經電業管制機關許可,取得電業執照後始得營業,無照營業之不法業者,不但侵犯其他合法電業之權益,亦有公共安全隱憂。   三、本條處罰額度係考量電業規模、投資金額及獲利可能性,並參酌石油管理法第三十九條及營造業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處罰額度,以嚇阻業者為不法之行為,杜其獲取不法利益。   四、考量電力供應穩定及公共安全,電業管制機關應令該等無照營業之業者依本法申請電業執照,並得勒令停止其不法之營業;該不法業者倘未改善或繼續營業,則應予以按次處罰,以加重嚇阻作用,俾保護公眾安全及合法業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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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業法第 72 條規定:「未依第十五條規定取得電業執照而經營電業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業法第 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電業法第 7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