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目前無法給出關於電業法第79條的具體解釋,因為提供的上下文並未包含相關的內容或例子。
電業辦理不善時,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地方主管機關呈請令更換其負責人,如仍不改善者,得撤銷其電業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電業年終決算所獲得之利潤率,低於其依第六十條原則核定之標準時,得准其申請加價,高於該項標準時,應以超過之半數為電業之公積,其餘半數為減低電價之用。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電業管制機關之命令或查核。 二、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期限辦理延展。 三、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期限申請換發電業執照。 有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情形,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範電業拒絕提供電力調度業務相關資訊、違反本法規定之辦理期限及公告義務,考量電業資本額均以千萬計,爰規定違反本條相關規定應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一項各款增訂,說明如下: (一)第一款規定輸配電業執行電力調度業務時,拒絕電業管制機關之命令、補充說明或查核之處罰。 (二)第三款由原條文第一百零九條第三款移列。第二款及第三款係有關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於電業執照期滿前申請延展,及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於公司登記變更後三十日內申請換發電業執照。 三、行政機關除裁處罰鍰外,並得限期改善,避免違法情狀之持續;且為能提高嚇阻不法之效果,如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爰於第二項增訂限期改善及按次處罰之規定;另考量未於電業執照期滿前規定期限申請延展無法補正或改善,爰有關限期改善及按次處罰,僅限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
電業辦理不善時,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地方主管機關呈請令更換其負責人,如仍不改善者,得撤銷其電業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電業年終決算所獲得之利潤率,低於其依第六十條原則核定之標準時,得准其申請加價,高於該項標準時,應以超過之半數為電業之公積,其餘半數為減低電價之用。
一、本條規範電業拒絕提供電力調度業務相關資訊、違反本法規定之辦理期限及公告義務,考量電業資本額均以千萬計,爰規定違反本條相關規定應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一項各款增訂,說明如下: (一)第一款規定輸配電業執行電力調度業務時,拒絕電業管制機關之命令、補充說明或查核之處罰。 (二)第三款由原條文第一百零九條第三款移列。第二款及第三款係有關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於電業執照期滿前申請延展,及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於公司登記變更後三十日內申請換發電業執照。 三、行政機關除裁處罰鍰外,並得限期改善,避免違法情狀之持續;且為能提高嚇阻不法之效果,如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爰於第二項增訂限期改善及按次處罰之規定;另考量未於電業執照期滿前規定期限申請延展無法補正或改善,爰有關限期改善及按次處罰,僅限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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