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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第 8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發電、輸配電業及特定電力供應業未依第三十五條規定通報,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次處罰。
  2. 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未依第七十一條準用第三十五條規定通報,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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