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電業、輸配電業及特定電力供應業發生各類災害、緊急事故或有前條所定情形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應通報事項、時限、方式及程序之標準通報各級主管機關。
根據電業法第35條,當發電業及輸配電業發生各類災害、緊急事故或符合前條所定情形時,需要按照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的應通報事項、時限、方式及程序之標準通報各級主管機關。這表示在發生災害或緊急事故時,發電業及輸配電業須依照中央主管機關所制定的標準,向相關主管機關通報相關資訊,以確保事故得以有效處理和管理。具體的通報事項、時限、方式及程序可以參考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布的相關規定。
電壓及週率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供電電壓及交流電週率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發生各類災害、緊急事故或有前條所定情形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應通報事項、時限、方式及程序之標準通報各級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七條移列。 二、鑒於發電業及輸配電業發生各類災害、緊急事故或有前條火災之情形時,皆足以威脅公共安全並影響供電穩定,爰明定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應通報事項、時限、方式及程序通報各級主管機關,俾即時掌握訊息,採行相關措施。
發電業、輸配電業及特定電力供應業發生各類災害、緊急事故或有前條所定情形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應通報事項、時限、方式及程序之標準通報各級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新增特定電力供應業發生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及其電業設備附近發生火災或其他非常災害時,應通報各級主管機關之規定。
電壓及週率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供電電壓及交流電週率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七條移列。 二、鑒於發電業及輸配電業發生各類災害、緊急事故或有前條火災之情形時,皆足以威脅公共安全並影響供電穩定,爰明定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應通報事項、時限、方式及程序通報各級主管機關,俾即時掌握訊息,採行相關措施。
新增特定電力供應業發生各類災害或緊急事故,及其電業設備附近發生火災或其他非常災害時,應通報各級主管機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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