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業法》第36條的規定,電業為了經營、調度或確保安全的需要,可以根據《電信法》的相關規定設置專用電信。輸配電業為了有效利用資源,可以申請經營電信事業,具體的相關規定及案例需要參考《電業法》和《電信法》以及相關的具體裁判書或判決書來進行解釋。
用戶電壓與其規定數之公差,以左列為準。 一、電燈電壓高低各百分之五。 二、電力及電熱之電壓高低各百分之十。 電燈電力電熱合一線路時,依電燈電壓之標準。
供電電壓之變動率,以不超過左列百分數為準: 一、電燈電壓,高低各百分之五。 二、電力及電熱之電壓,高低各百分之十。電燈、電力、電熱合一線路時,依電燈電壓之標準。
電業為營運、調度或保障安全之需要,得依電信法相關規定設置專用電信。 輸配電業為有效運用資源,得依第六條第二項及電信法相關規定,申請經營電信事業。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八條移列。 二、原條文列為第一項。電業分級制度業已取消,為因應實務執行上之需要,並配合電信法對通訊之管制,爰予修正。 三、新增第二項。為有效運用資源,輸配電業經核准,可運用其既設光纖跨業經營電信事業。
用戶電壓與其規定數之公差,以左列為準。 一、電燈電壓高低各百分之五。 二、電力及電熱之電壓高低各百分之十。 電燈電力電熱合一線路時,依電燈電壓之標準。
供電電壓之變動率,以不超過左列百分數為準: 一、電燈電壓,高低各百分之五。 二、電力及電熱之電壓,高低各百分之十。電燈、電力、電熱合一線路時,依電燈電壓之標準。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八條移列。 二、原條文列為第一項。電業分級制度業已取消,為因應實務執行上之需要,並配合電信法對通訊之管制,爰予修正。 三、新增第二項。為有效運用資源,輸配電業經核准,可運用其既設光纖跨業經營電信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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