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業法第37條的規定,當發電業和輸配電業需要設置線路與電信線路接近或共架時,可以以平行、交叉或共架的方式進行設置,但必須符合間隔距離和施工規範等安全規定。根據法條第2項的規定,關於發電業和輸配電業之線路及電信線路平行、交叉或共架設置、間隔距離、施工安全等事項的具體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定之。可參考的參考資料包括電業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相關法規和政府公告等。例如,《電業法》該法第 37 條規定電力線路與電信線路間有接近或共架需求時,可採取平行、交叉或共架等方式設置,並應符合間隔距離及施工規範等安全規定。(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10001)。 論據來源: - 電業法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相關法規 - 政府公告
電業所用交流電週率之高低,各不得超過其標準週率百分之四。
供電所用交流電週率變動率之高低,各不得超過標準週率百分之四。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設置線路與電信線路間有接近或共架需求時,得以平行、交叉或共架方式設置,並應符合間隔距離及施工規範等安全規定。 前項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之線路及電信線路平行、交叉或共架設置、間隔距離、施工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九條移列。 二、新增第一項。發電業或輸配電業之線路及電信線路應以分別立桿,互不妨礙為原則。但在特殊情形之下,兩者有接近或共架需求時,得限制其設置方式,並應符合間隔距離及施工規範等安全規定。 三、原條文移列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並配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成立,修正會同機關為該會。
電業所用交流電週率之高低,各不得超過其標準週率百分之四。
供電所用交流電週率變動率之高低,各不得超過標準週率百分之四。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九條移列。 二、新增第一項。發電業或輸配電業之線路及電信線路應以分別立桿,互不妨礙為原則。但在特殊情形之下,兩者有接近或共架需求時,得限制其設置方式,並應符合間隔距離及施工規範等安全規定。 三、原條文移列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並配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成立,修正會同機關為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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