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電業或輸配電業因設置、施工或維護線路工程上之必要,得使用或通行公有土地及河川、溝渠、橋樑、堤防、道路、綠地、公園、林地等供公共使用之土地,並應事先通知其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
根據電業法第38條的規定,發電業或輸配電業在設置、施工或維護線路工程上的必要情況下,可以使用或通行公有土地及河川、溝渠、橋樑、堤防、道路、綠地、公園、林地等供公眾使用的土地。在進行相關活動之前,應事先通知相關的主管機關,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辦理。 根據上述資料,我們可以看到這項法規明確規定了發電業或輸配電業在進行線路工程時可以使用的土地類型,包括公有土地、河川、溝渠、橋樑、堤防、道路、綠地、公園和林地等。此外,該法條還要求進行這些活動之前應事先通知主管機關。據此,我們可以了解到發電業或輸配電業在使用這些土地時必須遵守相關的程序和規定。
電業應照規定之電壓及週率標準,供應三相交流電。但其情形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之特許者,不在此限。
電業應照規定之電壓及週率標準,供應三相交流電。但其情形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之特許者,不在此限。
發電業或輸配電業因設置、施工或維護線路工程上之必要,得使用或通行公有土地及河川、溝渠、橋樑、堤防、道路、綠地、公園、林地等供公共使用之土地,並應事先通知其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條移列。 二、依使用土地狀況不同,區分為直接使用土地及使用土地上空、地下,分列於本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 三、將本條之土地使用範圍,修正為限於公有之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另原條文所定「工程上之必要」,修正明定為因設置、施工或維護線路工程之必要,並配合實際需要酌作修正。
電業應照規定之電壓及週率標準,供應三相交流電。但其情形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之特許者,不在此限。
電業應照規定之電壓及週率標準,供應三相交流電。但其情形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之特許者,不在此限。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條移列。 二、依使用土地狀況不同,區分為直接使用土地及使用土地上空、地下,分列於本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 三、將本條之土地使用範圍,修正為限於公有之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另原條文所定「工程上之必要」,修正明定為因設置、施工或維護線路工程之必要,並配合實際需要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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