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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電業法 第 7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定規則中有關電業設備之範圍、項目、配置及安全事項之規定設置電業設備。 二、未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電壓及頻率標準供電。 三、未依第二十九條規定置備各種必要之電表儀器。 四、未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裝置安全保護設施。 五、未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定期檢驗及維護其電業設備,並記載其檢驗及維護結果。 六、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規則中有關線路設置、間隔距離、施工安全之規定。 七、未依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核定之電價或收費費率收取費用。 八、未依第五十八條規定置主任技術員。 九、未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
  2. 電業未依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公告電價或各種收費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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