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業法第25條,可以得出以下釋義: 1.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規定設置電業設備。 這條條文指出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在運營過程中,必須依照相關規定來設置電業設備。具體的設置要求及標準應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 2. 輸配電業應建立電力網地理資訊管理系統,記載電力網線路名稱、電壓、分布位置、使用狀況等相關資料,並適時更新;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輸配電業提供電力網相關資料,並命其補充說明或派員檢查。 根據這條條文,輸配電業有義務建立電力網地理資訊管理系統,記錄有關電力網的線路名稱、電壓、分布位置和使用狀況等相關資料,並保持資料的及時更新。當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要求輸配電業提供電力網相關資料,並要求其補充說明或派員進行檢查。 3. 第一項電業設備之範圍、項目、配置、安全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本條文,中央主管機關有權制定有關電業設備的範圍、項目、配置、安全事項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規則。這些規則的制定目的是為了確保電業設備的適當使用,並確保其安全性。 參考資料: 1. 電業法 (全文及內文簡介)。取自:https://elis.moeaboe.gov.tw/gist/ActArticle.aspx?LawID=618&Pieces=12+1509 2. 電源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電業法運用參考索引 (98年修訂以後)。取自:https://www.epd.gov.tw/663/653/2099 3. 106年1月26日修正施行電業法第5條。取自: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00
電業變更營業區域時,應就已核准之營業區域圖,加繪新界線,備具工程計劃書及輸電配電線路詳圖,敘明預定工程起訖日期,聲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其為擴充區域者,並註明該區域內有無其他電業。 前項核准,經過六個月無正常理由而尚未施工者,得撤銷之。
電業變更營業區域時,應就已核准之營業區域加繪新界線,備具工程計劃書及輸電配電線路詳圖,敘明預定工程起訖日期,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核准,經過六個月無正當理由而尚未施工者,得撤銷之。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規定設置電業設備。 輸配電業應建立電力網地理資訊管理系統,記載電力網線路名稱、電壓、分布位置、使用狀況等相關資料,並適時更新;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輸配電業提供電力網相關資料,並命其補充說明或派員檢查。 第一項電業設備之範圍、項目、配置、安全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移列。 二、新增第一項,明定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有依規定設置電業設備之義務。 三、新增第二項,理由如下: (一)為維護公共安全,避免施工或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因未明線路所在,致線路遭受損毀,連帶影響供電穩定及供電安全,爰明定輸配電業應建立電力網地理資訊管理系統,以減少工安及停電事故發生。 (二)線路安全之監督與管理係屬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之權責,爰於本項後段明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輸配電業提供相關資料。電業管制機關倘因業務需要,得洽請中央主管機關提供相關資料。 四、原條文酌作文字修正移列第三項。
電業變更營業區域時,應就已核准之營業區域圖,加繪新界線,備具工程計劃書及輸電配電線路詳圖,敘明預定工程起訖日期,聲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其為擴充區域者,並註明該區域內有無其他電業。 前項核准,經過六個月無正常理由而尚未施工者,得撤銷之。
電業變更營業區域時,應就已核准之營業區域加繪新界線,備具工程計劃書及輸電配電線路詳圖,敘明預定工程起訖日期,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核准,經過六個月無正當理由而尚未施工者,得撤銷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移列。 二、新增第一項,明定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有依規定設置電業設備之義務。 三、新增第二項,理由如下: (一)為維護公共安全,避免施工或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因未明線路所在,致線路遭受損毀,連帶影響供電穩定及供電安全,爰明定輸配電業應建立電力網地理資訊管理系統,以減少工安及停電事故發生。 (二)線路安全之監督與管理係屬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之權責,爰於本項後段明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輸配電業提供相關資料。電業管制機關倘因業務需要,得洽請中央主管機關提供相關資料。 四、原條文酌作文字修正移列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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