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建立或更新電力網地理資訊管理系統、拒絕補充說明或接受檢查。 二、違反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期限內修理或改換不合規定之電業設備或安全保護設施。 三、違反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驗。
根據電業法第78條,電業行業有以下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可以處以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可以限期改善;若在期限內未改善,則可以依次再次處罰: 1. 未按照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建立或更新電力網地理資訊管理系統、拒絕提供補充說明或接受檢查。 範例:某電力公司未按照規定更新電力網地理資訊管理系統,並拒絕提供相關的補充說明與接受檢查,主管機關可以處以罰鍰並要求改善。 2. 違反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修理或更換不符合規定的電業設備或安全保護設施。 範例:某電業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修理或更換不符合規定的電業設備或安全保護設施,主管機關可以處以罰鍰並要求改善。 3. 違反第六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驗。 範例:某電力公司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的查驗工作,主管機關可以處以罰鍰並要求改善。 參考資料: - 電業法(最新修訂日期:2017年7月)
電業負責人應於就任或解任後十五日內,聲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案。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電業設備,認為與政府工業政策不相配合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建立或更新電力網地理資訊管理系統、拒絕補充說明或接受檢查。 二、違反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期限內修理或改換不合規定之電業設備或安全保護設施。 三、違反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驗。
立法理由一、第一款及第三款新增,第二款由原條文第一百零七條第三款移列,明定未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及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應受處罰之情形。其處罰額度按其違規情節,酌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包括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二、行政機關除裁處罰鍰外,並得限期改善,避免違法情狀之持續;且為能提高嚇阻不法之效果,如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爰於序文後段增訂限期改善及按次處罰之規定。
電業負責人應於就任或解任後十五日內,聲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案。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電業設備,認為與政府工業政策不相配合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一、第一款及第三款新增,第二款由原條文第一百零七條第三款移列,明定未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及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應受處罰之情形。其處罰額度按其違規情節,酌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包括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二、行政機關除裁處罰鍰外,並得限期改善,避免違法情狀之持續;且為能提高嚇阻不法之效果,如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爰於序文後段增訂限期改善及按次處罰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