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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第 6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對於電業設備及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安全保護設施,得隨時查驗;其不合規定者,應限期修理或改換;如有發生危險之虞時,並得命其停止其工作及使用。
  2.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對於前項查驗,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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