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电业法》第68条的规定,设有容量为2000瓦以上的自用发电设备的人应填写用电计划书,向电业管制机关申请许可;而容量不满2000瓦的人应填写用电计划书,送至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申请许可,并转交给电业管制机关备查。 关于第1款,人们可以以太阳能发电设备为例,如果其容量超过2000瓦,那么就需要向电业管制机关申请许可。而如果容量不足2000瓦,那么就需要先向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申请许可,再将相关材料提交给电业管制机关备案。 至于第2款,关于自用发电设备的许可、登记、撤销或废止登记以及变更等事项,其申请程序、期限、审查项目及管理规则由电业管制机关制定。 以上回答是根据《电业法》第68条的规定进行的解释。
電業對於少數僻遠用戶之供電,須另設線路時,得酌收線路補助費,其費額標準應於營業規則內定之。
電業對於僻遠用戶之供電,得酌加電價,並提高底度,其電價標準,應於營業規則內定之。
設置裝置容量二千瓩以上自用發電設備者,應填具用電計畫書,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許可;未滿二千瓩者,應填具用電計畫書,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轉送電業管制機關備查。 前項自用發電設備之許可、登記、撤銷或廢止登記與變更等事項之申請程序、期間、審查項目及管理之規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八條移列。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酌作修正,將原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配合第三條之修正,修正為由電業管制機關辦理,並酌作文字修正。
電業對於少數僻遠用戶之供電,須另設線路時,得酌收線路補助費,其費額標準應於營業規則內定之。
電業對於僻遠用戶之供電,得酌加電價,並提高底度,其電價標準,應於營業規則內定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八條移列。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酌作修正,將原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配合第三條之修正,修正為由電業管制機關辦理,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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