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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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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設置裝置容量二千瓩以上自用發電設備者,應填具用電計畫書,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許可;未滿二千瓩者,應填具用電計畫書,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轉送電業管制機關備查。
  2. 2.前項自用發電設備之許可、登記、撤銷廢止登記與變更等事項之申請程序、期間、審查項目及管理之規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电业法》第68条的规定,设有容量为2000瓦以上的自用发电设备的人应填写用电计划书,向电业管制机关申请许可;而容量不满2000瓦的人应填写用电计划书,送至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申请许可,并转交给电业管制机关备查。 关于第1款,人们可以以太阳能发电设备为例,如果其容量超过2000瓦,那么就需要向电业管制机关申请许可。而如果容量不足2000瓦,那么就需要先向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申请许可,再将相关材料提交给电业管制机关备案。 至于第2款,关于自用发电设备的许可、登记、撤销或废止登记以及变更等事项,其申请程序、期限、审查项目及管理规则由电业管制机关制定。 以上回答是根据《电业法》第68条的规定进行的解释。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361129 制定)

電業對於少數僻遠用戶之供電,須另設線路時,得酌收線路補助費,其費額標準應於營業規則內定之。

(0540511 全文修正)

電業對於僻遠用戶之供電,得酌加電價,並提高底度,其電價標準,應於營業規則內定之。

(1060111 全文修正)

設置裝置容量二千瓩以上自用發電設備者,應填具用電計畫書,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許可;未滿二千瓩者,應填具用電計畫書,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轉送電業管制機關備查。   前項自用發電設備之許可、登記、撤銷或廢止登記與變更等事項之申請程序、期間、審查項目及管理之規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八條移列。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酌作修正,將原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配合第三條之修正,修正為由電業管制機關辦理,並酌作文字修正。

(0361129 制定)

電業對於少數僻遠用戶之供電,須另設線路時,得酌收線路補助費,其費額標準應於營業規則內定之。

(0540511 全文修正)

電業對於僻遠用戶之供電,得酌加電價,並提高底度,其電價標準,應於營業規則內定之。

(106011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八條移列。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酌作修正,將原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配合第三條之修正,修正為由電業管制機關辦理,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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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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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業法第 68 條規定:「設置裝置容量二千瓩以上自用發電設備者,應填具用電計畫書,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許可;未滿二千瓩者,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業法第 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電業法第 6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