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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電業法 第 6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設置裝置容量二千瓩以上自用發電設備者,應填具用電計畫書,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許可;未滿二千瓩者,應填具用電計畫書,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轉送電業管制機關備查。
  2. 前項自用發電設備之許可、登記、撤銷廢止登記與變更等事項之申請程序、期間、審查項目及管理之規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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