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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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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規定於電業設備裝置安全保護設施。
  2. 2.前項安全保護設施之裝置處所、方法、維修、安全規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業法第30條,回答如下: 1. 根據法條規定,發電業以及輸配電業在設置電業設備時,應遵守相關的安全保護設施。具體而言,包括確保設置安全設施的場所、方法、維修、安全規定等項目。 2. 前項中提到的安全保護設施之裝置處所、方法、維修、安全規定及其他事項的具體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據法規定予以制定。中央主管機關可能是指經濟部或其他相關單位。 參考資料: - 電業法第30條

立法沿革 3

(0361129 制定)

電業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停業。   電業經核准停業者,應於核准後十五日內,將其營業區域圖及電業執照,呈繳中央主管機關註銷。

(0540511 全文修正)

電業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停業。   電業經核准停業者,應於核准後十五日內,將其營業區域圖及電業執照,報繳中央主管機關註銷。

(1060111 全文修正)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規定於電業設備裝置安全保護設施。   前項安全保護設施之裝置處所、方法、維修、安全規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一條移列。   二、原條文列為第一項。鑒於電業設備之安全保護設施攸關公共安全與電力可靠、穩定供應,爰明定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設置包括防災在內之安全保護相關設施。   三、現行電業於必要處所裝設之安全保護設施,如於發電廠內之主要發電設備設置場所及控制室,裝設保護電驛及保安裝置,及於開關場裝設比壓器、比流器及斷路器等。   四、為明確授權,爰增列第二項,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安全保護設施之裝置處所、方法、維修、安全規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辦法,俾利管理。

(0361129 制定)

電業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停業。   電業經核准停業者,應於核准後十五日內,將其營業區域圖及電業執照,呈繳中央主管機關註銷。

(0540511 全文修正)

電業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停業。   電業經核准停業者,應於核准後十五日內,將其營業區域圖及電業執照,報繳中央主管機關註銷。

(106011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一條移列。   二、原條文列為第一項。鑒於電業設備之安全保護設施攸關公共安全與電力可靠、穩定供應,爰明定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設置包括防災在內之安全保護相關設施。   三、現行電業於必要處所裝設之安全保護設施,如於發電廠內之主要發電設備設置場所及控制室,裝設保護電驛及保安裝置,及於開關場裝設比壓器、比流器及斷路器等。   四、為明確授權,爰增列第二項,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安全保護設施之裝置處所、方法、維修、安全規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辦法,俾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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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業法第 30 條規定:「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規定於電業設備裝置安全保護設施。前項安全保護設施之裝置處所、方法、維修、安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業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電業法第 3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