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業法第31條,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定期檢驗及維護其電業設備,並記載其檢驗及維護結果。詳細的檢驗與維護項目、週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參考資料,電業法第31條規定了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該定期檢驗和維護設備。這是為了確保設備的正常運作和安全性。具體的檢驗和維護項目、週期和其他應遵守的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例如經濟部。這些規定和指引幫助業者確保設備的正常運作,並且提供了一個統一的標準供業者遵從。 例如,中華電力公司根據電業法第31條的規定,每年都會對其發電廠、變電所及配電系統進行檢驗和維護。這些檢驗項目包括設備的電氣性能、接地系統、電力變壓器的油品和絕緣效能等。這些檢驗和維護確保了設備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並預防了潛在的問題和事故的發生。
電業依前條規定停業後,新電業權未核准前,所在地政府因維持公用,得就其電業設備,在原區域繼續供電,但應酌給租金。 前項所在地政府維持供電,以一年為限。
電業依前條規定停業後,新電業權未核准前,所在地地方政府因維持公用,得就其電業設備在原區域繼續供電。但應給與合理租金。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定期檢驗及維護其電業設備,並記載其檢驗及維護結果。 前項檢驗與維護項目、週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二條移列。 二、原條文列為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電業機器及線路均屬第二條第八款之「電業設備」;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對其設備定期檢修,以確保供電可靠且有效率。 (二)電業設備依其性質之不同(如發電機、電力網、各類保護設備及控制設備),檢驗及維護期限亦不盡相同,現行規定至少一年檢驗一次不盡合理,為促使檢驗工作能配合實際需要實施,爰將每年至少檢驗一次修正為定期檢驗及維護,使其適用較具彈性。 三、新增第二項,將電業設備檢驗、維護項目及週期,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電業依前條規定停業後,新電業權未核准前,所在地政府因維持公用,得就其電業設備,在原區域繼續供電,但應酌給租金。 前項所在地政府維持供電,以一年為限。
電業依前條規定停業後,新電業權未核准前,所在地地方政府因維持公用,得就其電業設備在原區域繼續供電。但應給與合理租金。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二條移列。 二、原條文列為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電業機器及線路均屬第二條第八款之「電業設備」;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對其設備定期檢修,以確保供電可靠且有效率。 (二)電業設備依其性質之不同(如發電機、電力網、各類保護設備及控制設備),檢驗及維護期限亦不盡相同,現行規定至少一年檢驗一次不盡合理,為促使檢驗工作能配合實際需要實施,爰將每年至少檢驗一次修正為定期檢驗及維護,使其適用較具彈性。 三、新增第二項,將電業設備檢驗、維護項目及週期,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