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應置各種必要之電表儀器,記載電量、電壓、頻率、功率因數、負載及其他有關事項。
根據電業法第29條,電業必須設置各種必要的電表儀器,以記錄電量、電壓、頻率、功率因數、負載和其他相關事項。 此條款確立了電業應設置電表儀器的義務,並明確列舉了需要記錄的各項數據。這些數據對於電業經營者來說至關重要,可以用於監控和管理電力供應情況,確保電力系統的穩定運作。 舉例來說,一家電力公司根據電業法第29條的規定,在供電系統的各個關鍵位置安裝了電表儀器,包括讀取和記錄用戶的電量消耗、區域的電壓和頻率變化、系統的功率因數等數據。通過定期收集和分析這些數據,該公司可以評估電力供應的穩定性,並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確保用戶和設施的安全和可靠供電。
電業與他電業合併時,應由各當事人連署,連同契約及合併計劃書,於合併後十五日內,聲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繳銷因合併而消滅之電業執照。
電業與其他電業合併時,應由各當事人連署,連同契約、合併計劃書及因合併而消滅之電業執照,於合併後十五日內,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換發電業執照。
電業應置各種必要之電表儀器,記載電量、電壓、頻率、功率因數、負載及其他有關事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條移列。 二、將「週率」修正為「頻率」,「負荷」修正為「負載」,以符合學術慣用語詞。 三、電量包括發電、購電、售電及輸送電能之度數。 四、本條所稱電表儀器,係指記載電量、電壓、頻率、功率因數及負載等事項之電表。
電業與他電業合併時,應由各當事人連署,連同契約及合併計劃書,於合併後十五日內,聲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繳銷因合併而消滅之電業執照。
電業與其他電業合併時,應由各當事人連署,連同契約、合併計劃書及因合併而消滅之電業執照,於合併後十五日內,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換發電業執照。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條移列。 二、將「週率」修正為「頻率」,「負荷」修正為「負載」,以符合學術慣用語詞。 三、電量包括發電、購電、售電及輸送電能之度數。 四、本條所稱電表儀器,係指記載電量、電壓、頻率、功率因數及負載等事項之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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