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 第 6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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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以上的電業法第66條,該條分成三個項目,下面將對這三個項目進行逐一釋義,並給出相關的範例來證明。 1. 根據該法第66條第一項的規定,電業機構應按月編制簡明月報,報告其業務狀況、電能供需情況和財務狀況。此外,他們還應在每個營業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編制年報,並向電業管制機關和中央主管機關提交以供查閱。此項目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電業機構的資訊公開。這些報告和資訊也應當公開給相關的利害關係人。具體的相關資訊公開方式可以參考電業管制機關的公告。 2. 根據該法第66條第二項的規定,電業管制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有權要求電業機構進一步說明或派員進行查核,對於簡明月報和年報的內容進行審核。這意味著電業管制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有權對電業機構的報告進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電業法 第 77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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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