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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第 6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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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落實資訊公開,電業應按月將其業務狀況、電能供需及財務狀況,編具簡明月報,並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編具年報,分送電業管制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公開相關資訊。
  2. 2.電業管制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前項簡明月報及年報,得令其補充說明或派員查核。
  3. 3.第一項應公開之資訊、簡明月報、年報內容與格式,由電業管制機關公告之。

深度解讀

根據以上的電業法第66條,該條分成三個項目,下面將對這三個項目進行逐一釋義,並給出相關的範例來證明。 1. 根據該法第66條第一項的規定,電業機構應按月編制簡明月報,報告其業務狀況、電能供需情況和財務狀況。此外,他們還應在每個營業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編制年報,並向電業管制機關和中央主管機關提交以供查閱。此項目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電業機構的資訊公開。這些報告和資訊也應當公開給相關的利害關係人。具體的相關資訊公開方式可以參考電業管制機關的公告。 2. 根據該法第66條第二項的規定,電業管制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有權要求電業機構進一步說明或派員進行查核,對於簡明月報和年報的內容進行審核。這意味著電業管制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有權對電業機構的報告進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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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業法第 66 條規定:「為落實資訊公開,電業應按月將其業務狀況、電能供需及財務狀況,編具簡明月報,並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業法第 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電業法第 6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