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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第 6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落實資訊公開,電業應按月將其業務狀況、電能供需及財務狀況,編具簡明月報,並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編具年報,分送電業管制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公開相關資訊。
  2. 電業管制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前項簡明月報及年報,得令其補充說明或派員查
  3. 第一項應公開之資訊、簡明月報、年報內容與格式,由電業管制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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