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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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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未依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送備查或公開相關資訊,或違反第二項規定,拒絕補充說明或接受查,由電業管制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業法第77條,如果電業未依照第66條第1項的規定提交相關資訊給檢查或公開,或者違反第2項的規定,拒絕提供補充說明或接受檢查,電業管理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處以新台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且可以限期改善;如果在限期內未能改善,可以再次處罰。 根據《台灣地區電業管理法》第5條第1項,電業行業需經營者事前申請經營執照,並根據第2項的規定履行其他法定的條件和程序。 另外,根據《電業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電業申請者應留置符合第5條規定之經營計畫和其他法定文件。 根據《電業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2項,電業申請應附具需要報告之相關文件,並且根據第3項的規定,電業經營者以及其它法人應留存符合第5條第2項規定之文件和相關文件。 以上資料與問題中的第77條電業法有關聯,因為它們涉及到電業管理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對電業申請者或經營者的要求和相應的罰款措施。

立法沿革 3

(0361129 制定)

電器承裝業非向所在市縣地方主管機關登記,並向該區域內之電業訂立契約,不得營業。   電器承裝業之電匠,非經所在市縣地方主管機關考驗及格,給予憑證,不得工作。   前項登記及考驗,地方主管機關得委託該區域內之電業辦理之。   電器承裝業登記規則及電匠考驗規則,由地方主管機關擬訂,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

(0540511 全文修正)

電業辦理不善時,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地方主管機關呈請,令更換其負責人;如仍不改善,得撤銷其電業權。

(1060111 全文修正)

電業未依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送備查或公開相關資訊,或違反第二項規定,拒絕補充說明或接受查核,由電業管制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百零九條第六款有關違反原條文第八十條之罰則規定移列。   二、電業應依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公開資訊、編具月報及年報送電業管制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同條第二項規定應接受電業管制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之命令補充說明或查核等事項,爰未依規定辦理者,由電業管制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   三、行政機關除裁處罰鍰外,並得限期改善,避免違法情狀之持續;且為能提高嚇阻不法之效果,如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爰於本條後段增訂限期改善及按次處罰之規定。

(0361129 制定)

電器承裝業非向所在市縣地方主管機關登記,並向該區域內之電業訂立契約,不得營業。   電器承裝業之電匠,非經所在市縣地方主管機關考驗及格,給予憑證,不得工作。   前項登記及考驗,地方主管機關得委託該區域內之電業辦理之。   電器承裝業登記規則及電匠考驗規則,由地方主管機關擬訂,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

(0540511 全文修正)

電業辦理不善時,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地方主管機關呈請,令更換其負責人;如仍不改善,得撤銷其電業權。

(1060111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百零九條第六款有關違反原條文第八十條之罰則規定移列。   二、電業應依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公開資訊、編具月報及年報送電業管制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同條第二項規定應接受電業管制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之命令補充說明或查核等事項,爰未依規定辦理者,由電業管制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   三、行政機關除裁處罰鍰外,並得限期改善,避免違法情狀之持續;且為能提高嚇阻不法之效果,如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爰於本條後段增訂限期改善及按次處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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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業法第 77 條規定:「電業未依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送備查或公開相關資訊,或違反第二項規定,拒絕補充說明或接受查核,由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業法第 7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電業法第 7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