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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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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促進電力發展營運、提升發電、輸電與變電設施周邊地區發展及居民福祉,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生產或傳輸之電力度數一定比例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以協助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推動電力開發與社區和諧發展事宜。
  2. 2.前項電力開發協助金使用方式、範圍及其監督等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必要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查,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3. 3.再生能源發電業除風力發電及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以外者,不適用本條之規定。
  4. 4.第一項電力開發協助金之提撥比例,第三項所稱一定裝置容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5. 5.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以季報方式上網公布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之相關資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電業法》第65條的釋義如下: 1. 根據該法第65條第1項,為了促進電力發展營運、提升發電、輸電與變電設施周邊地區發展及居民福祉,發電業及輸配電業需要依照生產或傳輸的電力度數的一定比例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以協助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推動電力開發與社區和諧發展事宜。 舉例來說,假設某發電業公司在某縣市內設置一座發電廠,根據該法規定,該公司需要根據所發電量的一定比例來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以幫助當地政府推動電力開發相關的事務,例如改善當地居民的生活環境或發展社區基礎設施。 2. 根據該法第65條第2項,具體關於電力開發協助金的使用方式、範圍及其監督,由中央主管機關(即經濟部)來制定。 舉例來說,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規定電力開發協助金的使用方式,例如用於改善當地基礎建設、社區發展、環境保護等方面。同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有權指派人員進行審核和監督,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3. 根據該法第65條第3項,再生能源發電業除了風力發電和某個裝置容量以上的太陽能發電設備之外,不適用上述的電力開發協助金規定。 舉例來說,假設某公司營運一座太陽能發電廠,且其設備裝置容量超過一定數量,則該公司需要根據該法規定來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但其他再生能源發電業(不包括風力發電和特定裝置容量以上的太陽能設備)則不需要。 4. 根據該法第65條第4項,對於第1項電力開發協助金的提撥比例和第3項所指的一定裝置容量的具體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舉例來說,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公告每個發電業或輸配電業公司需要提撥的電力開發協助金的比例,以及太陽能發電設施所指的一定裝置容量的具體數量。 5. 根據該法第65條第5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以季報方式在網路上公布電力開發協助金的運用相關資訊。 舉例來說,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需要每季公布電力開發協助金的使用情況,包括金額、使用範圍、受益方等相關資訊,以確保公開透明性和資訊透明度。

立法沿革 6

(0361129 制定)

電業向用戶收取電費,得規定每月底度,但不得逾左列之限制。   一、電燈:用單相電度表者,一級二級電業每安培二度,三級電業每安培三度,四級電業每安培四度。用三相電度表照單相度電表三倍計算,不滿三安培之電度表,得酌量提高底度。   二、電力:一級二級電業每裝見馬力二十五度,三級電業每裝見馬力三十五度,四級電業每裝見馬力四十五度。   三、電熱:工業用者,準用電力之規定,家庭用者,準用電燈之規定。   電業收取電費,不規定底度者,得規定每月最低電費。

(0370419 修正)

電業向用戶收取電費,得規定每月底度,但不得逾左列之限制:   一、電燈:用單相電度表者,一級,二級電業每安培二度;三級電業每安培三度;四級電業每安培四度。     用三相電度表,照單相電度表三培計算,不滿三安培電度表,得酌量提高底度。   二、電力:一級,二級電業每裝見馬力二十五度;三級電業每裝見馬力三十五度;四級電業每裝見馬力四十五度。   三、電熱:工業用者準用電力之規定,家庭用者準用電燈之規定。   電業收取電費不規定電度者,得規定每月最低電費。

(0540511 全文修正)

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

(1000107 修正)

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及各級公私立學校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   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現行的學校用電優惠措施雖已行之有年,最近卻被檢討以不具法源依據而有被取消之虞。僉以我國教育預算原已捉襟見肘,如取消電價優惠,勢將排擠原定教育計劃施政經費,且恐加深城鄉學校環境之差距,礙及學生受教權益及其健康與安全等。爰提案修正電業法第65 條,比照公用事業將各級公私立學校納入用電優惠對象,俾保障學校基本用電之需求,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二、增列第二項為:「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010726 修正)

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各級公私立學校、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   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應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立法理由一、依各社會福利法規所成立之公私各種社會福利機構,與政府為隸屬或夥伴關係。各級政府透過自行辦理、公辦民營、或補助、許可,設立身心障礙者、老人、兒童及少年、婦女、遊民等各種社會福利機構。這些社會福利機構肩負社會變遷下所發生的各類福利族群照顧問題的解決。   二、電價上漲將造成社會福利機構經營成本的增加,而社會福利相關補助、收費並無法立即反應,且各類型社會福利機構大都訂有收費原則,或至少有相關收費須經各級主管機關備查的機制,而無法經電價成本轉嫁給福利需求者。   三、屬勞政主管的庇護工場,和屬衛政主管的護理之家,亦面臨同樣問題。   四、以民國九十五年起適用的電價來計算九十七年和一百零一年兩次的漲幅,如以七百度以上來計算,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的電價合理化方案和九十五年比較,夏月漲幅百分之七一點九;非夏月漲幅百分之八十二點八。電價漲後市場都有經營成本的考量,有些已經默默調漲銷售價格,或者有些另抗漲專區,找出市場行銷策略。但社會福利機構卻必須默默承受漲價所帶來的經營困境。   五、民國一百年一月七日,各級公私立學校已被納入電業法第六十五條的優惠範圍,爰建議將各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庇護工場和護理之家亦一併修法納入,解決長期以來電價爭議。   六、增列第三項:「第一項所稱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應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1060111 全文修正)

為促進電力發展營運、提升發電、輸電與變電設施周邊地區發展及居民福祉,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生產或傳輸之電力度數一定比例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以協助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推動電力開發與社區和諧發展事宜。   前項電力開發協助金使用方式、範圍及其監督等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必要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再生能源發電業除風力發電及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以外者,不適用本條之規定。   第一項電力開發協助金之提撥比例,第三項所稱一定裝置容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以季報方式上網公布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之相關資訊。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電業除提供穩定電力外,亦應顧及發電、輸電及變電設施周邊地區之發展與居民福祉,以促進電力開發及運轉順利進行,並兼顧企業社會責任,爰將原電力開發協助金之作法明定於第一項。   三、為鼓勵能源發展,避免相關爭議,電力開發協助金之相關規範,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修正第二項。   四、增列第三項,規範再生能源發電業除風力發電及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以外者,可排除本條之適用。   五、電力開發協助金之提撥比例應考量燃料種類、對當地居民之影響程度等因素,爰於第四項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六、為求電力開發協助金之運用得以公開透明,增列第五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以季報方式上網公布其相關資訊。

(0361129 制定)

電業向用戶收取電費,得規定每月底度,但不得逾左列之限制。   一、電燈:用單相電度表者,一級二級電業每安培二度,三級電業每安培三度,四級電業每安培四度。用三相電度表照單相度電表三倍計算,不滿三安培之電度表,得酌量提高底度。   二、電力:一級二級電業每裝見馬力二十五度,三級電業每裝見馬力三十五度,四級電業每裝見馬力四十五度。   三、電熱:工業用者,準用電力之規定,家庭用者,準用電燈之規定。   電業收取電費,不規定底度者,得規定每月最低電費。

(0370419 修正)

電業向用戶收取電費,得規定每月底度,但不得逾左列之限制:   一、電燈:用單相電度表者,一級,二級電業每安培二度;三級電業每安培三度;四級電業每安培四度。     用三相電度表,照單相電度表三培計算,不滿三安培電度表,得酌量提高底度。   二、電力:一級,二級電業每裝見馬力二十五度;三級電業每裝見馬力三十五度;四級電業每裝見馬力四十五度。   三、電熱:工業用者準用電力之規定,家庭用者準用電燈之規定。   電業收取電費不規定電度者,得規定每月最低電費。

(0540511 全文修正)

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

(1000107 修正)

一、現行的學校用電優惠措施雖已行之有年,最近卻被檢討以不具法源依據而有被取消之虞。僉以我國教育預算原已捉襟見肘,如取消電價優惠,勢將排擠原定教育計劃施政經費,且恐加深城鄉學校環境之差距,礙及學生受教權益及其健康與安全等。爰提案修正電業法第65 條,比照公用事業將各級公私立學校納入用電優惠對象,俾保障學校基本用電之需求,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二、增列第二項為:「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010726 修正)

一、依各社會福利法規所成立之公私各種社會福利機構,與政府為隸屬或夥伴關係。各級政府透過自行辦理、公辦民營、或補助、許可,設立身心障礙者、老人、兒童及少年、婦女、遊民等各種社會福利機構。這些社會福利機構肩負社會變遷下所發生的各類福利族群照顧問題的解決。   二、電價上漲將造成社會福利機構經營成本的增加,而社會福利相關補助、收費並無法立即反應,且各類型社會福利機構大都訂有收費原則,或至少有相關收費須經各級主管機關備查的機制,而無法經電價成本轉嫁給福利需求者。   三、屬勞政主管的庇護工場,和屬衛政主管的護理之家,亦面臨同樣問題。   四、以民國九十五年起適用的電價來計算九十七年和一百零一年兩次的漲幅,如以七百度以上來計算,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的電價合理化方案和九十五年比較,夏月漲幅百分之七一點九;非夏月漲幅百分之八十二點八。電價漲後市場都有經營成本的考量,有些已經默默調漲銷售價格,或者有些另抗漲專區,找出市場行銷策略。但社會福利機構卻必須默默承受漲價所帶來的經營困境。   五、民國一百年一月七日,各級公私立學校已被納入電業法第六十五條的優惠範圍,爰建議將各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庇護工場和護理之家亦一併修法納入,解決長期以來電價爭議。   六、增列第三項:「第一項所稱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應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106011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電業除提供穩定電力外,亦應顧及發電、輸電及變電設施周邊地區之發展與居民福祉,以促進電力開發及運轉順利進行,並兼顧企業社會責任,爰將原電力開發協助金之作法明定於第一項。   三、為鼓勵能源發展,避免相關爭議,電力開發協助金之相關規範,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修正第二項。   四、增列第三項,規範再生能源發電業除風力發電及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以外者,可排除本條之適用。   五、電力開發協助金之提撥比例應考量燃料種類、對當地居民之影響程度等因素,爰於第四項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六、為求電力開發協助金之運用得以公開透明,增列第五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以季報方式上網公布其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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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業法第 65 條規定:「為促進電力發展營運、提升發電、輸電與變電設施周邊地區發展及居民福祉,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生產或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業法第 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電業法第 6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