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 第 6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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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為促進電力發展營運、提升發電、輸電與變電設施周邊地區發展及居民福祉,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生產或傳輸之電力度數一定比例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以協助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推動電力開發與社區和諧發展事宜。
- 2.前項電力開發協助金使用方式、範圍及其監督等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必要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3.再生能源發電業除風力發電及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以外者,不適用本條之規定。
- 4.第一項電力開發協助金之提撥比例,第三項所稱一定裝置容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5.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以季報方式上網公布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之相關資訊。
深度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電業法》第65條的釋義如下: 1. 根據該法第65條第1項,為了促進電力發展營運、提升發電、輸電與變電設施周邊地區發展及居民福祉,發電業及輸配電業需要依照生產或傳輸的電力度數的一定比例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以協助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推動電力開發與社區和諧發展事宜。 舉例來說,假設某發電業公司在某縣市內設置一座發電廠,根據該法規定,該公司需要根據所發電量的一定比例來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以幫助當地政府推動電力開發相關的事務,例如改善當地居民的生活環境或發展社區基礎設施。 2. 根據該法第65條第2項,具體關於電力開發協助金的使用方式、範圍及其監督,由中央主管機關(即經濟部)來制定。 舉例來說,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規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6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電業法 第 76 條條文
- 電業法 第 81 條條文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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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