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檢驗、對未經檢驗合格用戶接電、未定期檢驗、未記載定期檢驗結果及未通知不合規定用戶限期改善。 二、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申報、提供有關資料或接受查核。 三、未依第三十四條規定立即派技術員工攜帶明顯標誌施行防護。 四、未依第四十三條規定期限申報或通知。 五、未依第五十五條規定報請核准或補行報告。 六、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未查明應檢附之申報竣工會員證明單,即允許接電。 七、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受理電業設備或用戶用電設備工程之審查核定時,未查明應檢附之電機技師公會核發之會員證明,即擅自審查核定或接電。 八、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方式及範圍使用電力開發協助金,或規避、妨礙、拒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
根据给出的法条,我们来逐条解释和分析: 電業法第 81 條规定了电力行业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况,由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处以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可以再次处罚: 一、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规定檢驗、對未經檢驗合格用戶接電、未定期檢驗、未記載定期檢驗結果及未通知不合规定用戶限期改善。 以上说明了未按照规定进行设备检验、对未经检验合格的用户接电、未进行定期检验、未记录定期检验结果以及未通知不符合规定的用户限期改善的行为。以下是一个关于未按规定进行设备检验的例子:当一家餐厅在签订电力供应合同后未按时进行定期设备检验,违反了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规定。 二、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规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申報、提供有關資料或接受查核。 这条法规说明了违反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规定,即规避、妨碍或拒绝申报、提供相关资料或接受检查核查。一个违反这项规定的例子是,某个工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拒绝向主管机关申报有关用电设备的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三、未依第三十四條规定立即派技術員工攜帶明顯標誌施行防護。 这一条规定了未按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立即派遣技术人员携带显著标志进行防护的行为。一个例子是,当一个公司在进行电力工程施工时,没有按规定派遣技术人员携带明显标志进行安全防护。 四、未依第四十三條规定期限申報或通知。 这一条规定了未按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期限申报或通知的行为。例如,某个电力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机关申报或通知某项事项。 五、未依第五十五條规定报请核准或补行报告。 这一条规定了未按第五十五条规定报请核准或补行报告的行为。例如,某个电力公司在进行一项投资项目时未按规定报请核准或补行报告。 六、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规定,未查明應檢附之申報竣工會員證明單,即允许接电。 这一条规定了违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规定,即在办理电力工程竣工验收时未查明应檢附之申报竣工会员证明单而允许接电的行为。例如,某个电力公司在办理某项工程的竣工验收时未查明应檢附的申报竣工会员证明单而允许接电。 七、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三項规定,受理电业设备或用户用电设备工程之审查核定时,未查明应檢附之电机技师公会核发之会员证明,即擅自审查核定或接电。 这一条规定了违反第五十九條第三項规定,即在受理电力设备或用户用电设备工程的审查核定过程中,未查明应檢附之电机技师公会核发之会员证明而擅自进行审查核定或接电的行为。例如,某个审查员在处理电力设备工程审查时未查明应檢附的电机技师公会核发之会员证明而进行审查核定。 八、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规定,未依中央主管机关制定之方式及范围使用电力开发协助金,或规避、妨碍、拒绝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查核。 这一条规定了违反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规定,即未依据中央主管机关制定的方式和范围使用电力开发协助金,或规避、妨碍、拒绝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的查核的行为。例如,某个电力公司在使用电力开发协助金时未按中央主管机关的规定进行,或者拒绝接受地方主管机关的查核。 以上就是根据所给的法条的解释和相关事例。
電業電價之核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當地投資之通行利率,以電業每年所獲純利達其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五為準,如該電業年終決算,其純利超過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時,應以超過額之半數為擴充或改良設備之用,其餘半數為減低次年度電價之用。
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對於電業報告,得令其補充說明或派員檢查。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檢驗、對未經檢驗合格用戶接電、未定期檢驗、未記載定期檢驗結果及未通知不合規定用戶限期改善。 二、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申報、提供有關資料或接受查核。 三、未依第三十四條規定立即派技術員工攜帶明顯標誌施行防護。 四、未依第四十三條規定期限申報或通知。 五、未依第五十五條規定報請核准或補行報告。 六、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未查明應檢附之申報竣工會員證明單,即允許接電。 七、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受理電業設備或用戶用電設備工程之審查核定時,未查明應檢附之電機技師公會核發之會員證明,即擅自審查核定或接電。 八、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方式及範圍使用電力開發協助金,或規避、妨礙、拒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
立法理由一、本條明確規範由地方主管機關處罰之行為樣態。所列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前條第一項規定相當,爰規定處罰相同額度之罰鍰。各款增訂之說明如下: (一)第一款由原條文第一百零七條第三款有關違反原條文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規定修正移列。 (二)第二款新增,規範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避、妨礙或拒絕申報、提供有關資料或接受檢查之處罰。 (三)第三款為原條文第一百零七條第三款有關違反原條文第四十五條規定修正移列,規範未派技術員工攜帶明顯標誌施行防護情形之處罰。 (四)第四款由原條文第一百零八條第五款修正移列。 (五)原條文第一百零八條第七款移列第五款,並配合援引之條次變更,酌作修正。 (六)增訂第六款。電業未依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於受理用戶用電設備工程時,未查明應檢附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核發之申報竣工會員證明單,即允許接電之處罰。 (七)增訂第七款。電業受理電業設備或用戶用電設備工程之審查核定時,未查明應檢附電機技師公會核發之會員證明,即擅自審查核定或接電之處罰。 (八)增訂第八款。發電業及輸配電業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方式及範圍使用電力開發協助金,或規避、妨礙、拒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 二、行政機關除裁處罰鍰外,並得限期改善,避免違法情狀之持續;且為能提高嚇阻不法之效果,如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爰於序文後段增訂限期改善及按次處罰之規定。
電業電價之核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當地投資之通行利率,以電業每年所獲純利達其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五為準,如該電業年終決算,其純利超過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時,應以超過額之半數為擴充或改良設備之用,其餘半數為減低次年度電價之用。
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對於電業報告,得令其補充說明或派員檢查。
一、本條明確規範由地方主管機關處罰之行為樣態。所列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前條第一項規定相當,爰規定處罰相同額度之罰鍰。各款增訂之說明如下: (一)第一款由原條文第一百零七條第三款有關違反原條文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規定修正移列。 (二)第二款新增,規範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避、妨礙或拒絕申報、提供有關資料或接受檢查之處罰。 (三)第三款為原條文第一百零七條第三款有關違反原條文第四十五條規定修正移列,規範未派技術員工攜帶明顯標誌施行防護情形之處罰。 (四)第四款由原條文第一百零八條第五款修正移列。 (五)原條文第一百零八條第七款移列第五款,並配合援引之條次變更,酌作修正。 (六)增訂第六款。電業未依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於受理用戶用電設備工程時,未查明應檢附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核發之申報竣工會員證明單,即允許接電之處罰。 (七)增訂第七款。電業受理電業設備或用戶用電設備工程之審查核定時,未查明應檢附電機技師公會核發之會員證明,即擅自審查核定或接電之處罰。 (八)增訂第八款。發電業及輸配電業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方式及範圍使用電力開發協助金,或規避、妨礙、拒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 二、行政機關除裁處罰鍰外,並得限期改善,避免違法情狀之持續;且為能提高嚇阻不法之效果,如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爰於序文後段增訂限期改善及按次處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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