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於其電業設備附近發生火災或其他非常災害時,應立即派技術員工攜帶明顯標誌施行防護;必要時,得停止一部或全部供電或拆除危險電業設備。
根據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得知有關電業法第34條的具體內容及相關案例。因此,無法針對此法條進行逐條釋義或提供相關範例。
電業設備應力求標準化,其方式規範及裝置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電業設備,應力求標準化,其方式、規範及裝置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於其電業設備附近發生火災或其他非常災害時,應立即派技術員工攜帶明顯標誌施行防護;必要時,得停止一部或全部供電或拆除危險電業設備。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移列。 二、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因非常災害,為安全需要而施行防護之範圍,除線路外,尚有各種設備,爰將「線路」修正為「電業設備」,以擴大適用範圍。
電業設備應力求標準化,其方式規範及裝置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電業設備,應力求標準化,其方式、規範及裝置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移列。 二、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因非常災害,為安全需要而施行防護之範圍,除線路外,尚有各種設備,爰將「線路」修正為「電業設備」,以擴大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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