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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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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於其電業設備附近發生火災或其他常災害時,應立即派技術員工攜帶明顯標誌施行防護;必要時,得停止一部或全部供電或拆除危險電業設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得知有關電業法第34條的具體內容及相關案例。因此,無法針對此法條進行逐條釋義或提供相關範例。

立法沿革 3

(0361129 制定)

電業設備應力求標準化,其方式規範及裝置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0540511 全文修正)

電業設備,應力求標準化,其方式、規範及裝置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060111 全文修正)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於其電業設備附近發生火災或其他非常災害時,應立即派技術員工攜帶明顯標誌施行防護;必要時,得停止一部或全部供電或拆除危險電業設備。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移列。   二、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因非常災害,為安全需要而施行防護之範圍,除線路外,尚有各種設備,爰將「線路」修正為「電業設備」,以擴大適用範圍。

(0361129 制定)

電業設備應力求標準化,其方式規範及裝置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0540511 全文修正)

電業設備,應力求標準化,其方式、規範及裝置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06011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移列。   二、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因非常災害,為安全需要而施行防護之範圍,除線路外,尚有各種設備,爰將「線路」修正為「電業設備」,以擴大適用範圍。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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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業法第 34 條規定:「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於其電業設備附近發生火災或其他非常災害時,應立即派技術員工攜帶明顯標誌施行防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業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電業法第 3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