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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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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用戶用電容量、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或樓層,達一定基準者,應於其建築基地或建築物內設置適當之配電場所及通道,無償提供予輸配電業裝設供電設備;其未設置者,輸配電業得拒絕供電。
  2. 2.前項一定基準與配電場所及通道之設置方式、要件、施工程序、安全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建築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業法第33條,當使用者的用電容量、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或樓層達到一定基準時,必須在其建築基地或建築物內設置適當的配電場所及通道,並且無償提供給輸配電業裝設供電設備。如果使用者未設置這些場所及通道,輸配電業可以拒絕供電。具體標準和設置方式、要件、施工程序、安全措施等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和中央建築主管機關共同制定。這一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公共電力供應的安全與有效,並促使使用者提供必要的電力供應設施。我們可以根據此條款舉出一個範例,例如一座商業大樓的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定基準,根據這條法條,大樓的業主應該在大樓內設置適當的配電場所和通道,並且允許輸配電業進行相關設備的安裝。

立法沿革 3

(0361129 制定)

本章各條之聲請登記規則書圖式樣,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0540511 全文修正)

本章各條之申請登記規則及書、圖式樣,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060111 全文修正)

用戶用電容量、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或樓層,達一定基準者,應於其建築基地或建築物內設置適當之配電場所及通道,無償提供予輸配電業裝設供電設備;其未設置者,輸配電業得拒絕供電。   前項一定基準與配電場所及通道之設置方式、要件、施工程序、安全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建築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之增訂理由如下:    (一)為因應目前用戶需求,健全配電業務之整體發展,用電量較大、建築面積較大或樓層較高之用戶,有提供配電場所之義務,因係提供該等用戶所需,故明定應無償提供。    (二)前揭情形為實務執行現況,且依據台電公司營業規則第五章配電場所之設置章節規定執行,惟營業規則非屬法規命令,基於法律保留原則,故賦予法源依據。   三、用戶用電之配電場所設置,宜有一定規範,爰於第二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建築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俾資遵循。

  • 主管機關名詞
(0361129 制定)

本章各條之聲請登記規則書圖式樣,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0540511 全文修正)

本章各條之申請登記規則及書、圖式樣,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06011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之增訂理由如下:    (一)為因應目前用戶需求,健全配電業務之整體發展,用電量較大、建築面積較大或樓層較高之用戶,有提供配電場所之義務,因係提供該等用戶所需,故明定應無償提供。    (二)前揭情形為實務執行現況,且依據台電公司營業規則第五章配電場所之設置章節規定執行,惟營業規則非屬法規命令,基於法律保留原則,故賦予法源依據。   三、用戶用電之配電場所設置,宜有一定規範,爰於第二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建築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俾資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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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業法第 33 條規定:「用戶用電容量、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或樓層,達一定基準者,應於其建築基地或建築物內設置適當之配電場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業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電業法第 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