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業法第33條,當使用者的用電容量、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或樓層達到一定基準時,必須在其建築基地或建築物內設置適當的配電場所及通道,並且無償提供給輸配電業裝設供電設備。如果使用者未設置這些場所及通道,輸配電業可以拒絕供電。具體標準和設置方式、要件、施工程序、安全措施等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和中央建築主管機關共同制定。這一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公共電力供應的安全與有效,並促使使用者提供必要的電力供應設施。我們可以根據此條款舉出一個範例,例如一座商業大樓的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定基準,根據這條法條,大樓的業主應該在大樓內設置適當的配電場所和通道,並且允許輸配電業進行相關設備的安裝。
本章各條之聲請登記規則書圖式樣,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章各條之申請登記規則及書、圖式樣,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用戶用電容量、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或樓層,達一定基準者,應於其建築基地或建築物內設置適當之配電場所及通道,無償提供予輸配電業裝設供電設備;其未設置者,輸配電業得拒絕供電。 前項一定基準與配電場所及通道之設置方式、要件、施工程序、安全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建築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之增訂理由如下: (一)為因應目前用戶需求,健全配電業務之整體發展,用電量較大、建築面積較大或樓層較高之用戶,有提供配電場所之義務,因係提供該等用戶所需,故明定應無償提供。 (二)前揭情形為實務執行現況,且依據台電公司營業規則第五章配電場所之設置章節規定執行,惟營業規則非屬法規命令,基於法律保留原則,故賦予法源依據。 三、用戶用電之配電場所設置,宜有一定規範,爰於第二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建築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俾資遵循。
本章各條之聲請登記規則書圖式樣,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章各條之申請登記規則及書、圖式樣,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之增訂理由如下: (一)為因應目前用戶需求,健全配電業務之整體發展,用電量較大、建築面積較大或樓層較高之用戶,有提供配電場所之義務,因係提供該等用戶所需,故明定應無償提供。 (二)前揭情形為實務執行現況,且依據台電公司營業規則第五章配電場所之設置章節規定執行,惟營業規則非屬法規命令,基於法律保留原則,故賦予法源依據。 三、用戶用電之配電場所設置,宜有一定規範,爰於第二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建築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俾資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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