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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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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者未依電管制機關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要求採取強化中立性運作之相關措施,電業管制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次處罰。

立法沿革 1

(1140509 增訂)

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者未依電業管制機關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要求採取強化中立性運作之相關措施,電業管制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中立性運作措施,明定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者未依電業管制機關之要求辦理之相關罰則。

(1140509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中立性運作措施,明定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者未依電業管制機關之要求辦理之相關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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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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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業法第 78-1 條規定:「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者未依電業管制機關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要求採取強化中立性運作之相關措施,電業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業法第 78-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