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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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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電業應依規定之電壓及頻率標準供電。但其情形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電壓及頻率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業法第26條,電業應按照預定規定的電壓和頻率進行供電。但是,如果情況特殊且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核准,則不受此限制。電壓和頻率的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確定。

立法沿革 4

(0361129 制定)

電業在其核准之營業區域內,逾五年尚未設配電線路之地段,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定期催告,仍不添設時,中央主管機關得縮減其營業區域。

(0370419 修正)

電業在其核准之營業區域內逾五年尚未設配電線路之地段,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定期催告仍不添設時,中央主管機關得縮減其營業區域。

(0540511 全文修正)

電業在其核准之營業區域內,逾三年尚未設置配電線路之地段,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定期催告,仍不添設而無正當理由時,中央主管機關得縮減其營業區域。

(1060111 全文修正)

電業應依規定之電壓及頻率標準供電。但其情形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電壓及頻率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三十八條移列第一項,明定電業應照規定之電壓及頻率標準供電;如情形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則屬例外,列為但書,以維持彈性。另,原規定「週率」之學術名稱為「頻率」,爰予以修正。   二、原條文第三十五條移列第二項。由於電業供電電壓及頻率之標準(包括變動率),均屬數據性資料,將隨科技進步而變動,為維護公共安全及系統相容性,爰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子法規定,俾適時加以調整。

(0361129 制定)

電業在其核准之營業區域內,逾五年尚未設配電線路之地段,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定期催告,仍不添設時,中央主管機關得縮減其營業區域。

(0370419 修正)

電業在其核准之營業區域內逾五年尚未設配電線路之地段,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定期催告仍不添設時,中央主管機關得縮減其營業區域。

(0540511 全文修正)

電業在其核准之營業區域內,逾三年尚未設置配電線路之地段,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定期催告,仍不添設而無正當理由時,中央主管機關得縮減其營業區域。

(1060111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三十八條移列第一項,明定電業應照規定之電壓及頻率標準供電;如情形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則屬例外,列為但書,以維持彈性。另,原規定「週率」之學術名稱為「頻率」,爰予以修正。   二、原條文第三十五條移列第二項。由於電業供電電壓及頻率之標準(包括變動率),均屬數據性資料,將隨科技進步而變動,為維護公共安全及系統相容性,爰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子法規定,俾適時加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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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業法第 26 條規定:「電業應依規定之電壓及頻率標準供電。但其情形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前項電壓及頻率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業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電業法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