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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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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設、擴建之許可、工作許可證、同意備案、執照之發、換發、應載事項、延展、發電設備之變更與停業、歇業、併購等事項之申請程序、應備書件及審查原則之規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業法》第24條的規定,關於電業的籌設、擴建許可、工作許可證、執照核發、換發、應載事項、延展、發電設備變更、停業、歇業、併購等事項的申請程序、應備書件和審查原則,由電業管制機關規定。這意味著相關的程序和條件由負責電業管制的機關制定,並且對申請進行審查。根據最新的資料,我無法提供更多關於該條的具體規定和範例。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4

(0361129 制定)

在本法施行前已取得電業權者,視為已依本法取得電業權,其營業年限以原核定之年限為準。

(0540511 全文修正)

電業權之有效期間,一級及二級均為三十年,三級為二十五年,四級為二十年,期滿一年前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展,每次以十年為限。不願繼續經營者,應於期滿一年前報告中央主管機關。

(1060111 全文修正)

電業籌設、擴建之許可、工作許可證、執照之核發、換發、應載事項、延展、發電設備之變更與停業、歇業、併購等事項之申請程序、應備書件及審查原則之規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三條移列。   二、將本章有關許可事項之授權內容作具體及明確規定,爰予修正。另本條業務屬於電業監督管理事宜,爰依第三條第四項規定,授權電業管制機關訂定之。

(1140509 修正)

電業籌設、擴建之許可、工作許可證、同意備案、執照之核發、換發、應載事項、延展、發電設備之變更與停業、歇業、併購等事項之申請程序、應備書件及審查原則之規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五項、第六項明定特定電力供應業以設置儲能設備或其他設備(如電動車充電站)之方式進行電力供應者,應於設置前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同意備案,並於完成設置檢具申請書申請核發電業執照等規定,爰增訂「同意備案」事項,將於本條授權訂定之電業登記規則中明定。

  • 名詞
  • 工作許可名詞
  • 名詞
(0361129 制定)

在本法施行前已取得電業權者,視為已依本法取得電業權,其營業年限以原核定之年限為準。

(0540511 全文修正)

電業權之有效期間,一級及二級均為三十年,三級為二十五年,四級為二十年,期滿一年前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展,每次以十年為限。不願繼續經營者,應於期滿一年前報告中央主管機關。

(106011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三條移列。   二、將本章有關許可事項之授權內容作具體及明確規定,爰予修正。另本條業務屬於電業監督管理事宜,爰依第三條第四項規定,授權電業管制機關訂定之。

(1140509 修正)

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五項、第六項明定特定電力供應業以設置儲能設備或其他設備(如電動車充電站)之方式進行電力供應者,應於設置前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同意備案,並於完成設置檢具申請書申請核發電業執照等規定,爰增訂「同意備案」事項,將於本條授權訂定之電業登記規則中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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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業法第 24 條規定:「電業籌設、擴建之許可、工作許可證、同意備案、執照之核發、換發、應載事項、延展、發電設備之變更與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業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電業法第 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