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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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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電業有濫用市場地位行為,危害交易秩序,經主管機關裁罰者,電業管制機關得查其營業資料,並令限期提出改正計畫。
  2. 2.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電業管制機關得廢止其電業執照: 一、濫用市場地位行為,危害交易秩序,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有前項情形,經電業管制機關令限期提出改正計畫,逾期未提出或未依限完成改正。 三、違反法令,受勒令歇業處分,經處分機關通知電業管制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關於電業法第23條的解釋如下: 電業法第23條規定了電業的濫用市場地位行為和相關處罰措施。根據該條第1項,如果一家電業存在濫用市場地位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並經主管機關進行裁罰的情況,電業管制機關有權查核該電業的營業資料,並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提出改正計畫。這意味著電業管制機關可以要求該電業提交相關文件並採取必要措施來改正其濫用市場地位行為。 根據該條第2項,如果一家電業符合以下情況之一,電業管制機關有權廢止其電業執照: - 第一,該電業進行了濫用市場地位行為,並且已經被判定有罪。 - 第二,該電業符合前一情況,並且電業管制機關已經要求該電業在指定期限內提出改正計畫,但該電業未能遵守或未能按時完成改正。 - 第三,該電業違反了法令並被命令停業,並且處分機關已通知電業管制機關。 根據這些情況,電業管制機關有權廢止該電業的經營執照。 範例:根據資料提供的資訊,我們無法找到與此法條相關的具體案例或參考資料。

立法沿革 3

(0361129 制定)

電業權之有效期間,一級及二級均為三十年,三級為二十五年,四級為二十年,期滿一年前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聲請延展,每項以十年為限,不願繼續經營者,應於期滿一年前報告中央主管機關。

(0540511 全文修正)

電業不得供電於其營業區域以外。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供電於另一電業,經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時。   二、由中央主管機關特別指定,供電與國防有關之主要工業或電車電鐵路事業時。但以其所在電業之供電成本,超過指定電業之供電成本者為限。   三、在營業區域以外,尚無其他電業可以供電之少數用戶時,經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暫時供電者。

(1060111 全文修正)

電業有濫用市場地位行為,危害交易秩序,經主管機關裁罰者,電業管制機關得查核其營業資料,並令限期提出改正計畫。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電業管制機關得廢止其電業執照:   一、濫用市場地位行為,危害交易秩序,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有前項情形,經電業管制機關令限期提出改正計畫,逾期未提出或未依限完成改正。   三、違反法令,受勒令歇業處分,經處分機關通知電業管制機關。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   二、本法已明定接管規定及取消電業權,爰刪除序文備價收買及撤銷電業權規定,並修正為廢止電業執照。另本條業務屬於電業監督管理事宜,爰依第三條第四項規定,責成電業管制機關辦理。   三、本法修正主要係促進電業公平競爭,如有濫用市場地位行為,危害交易秩序,經依公平交易法或其他法令有罪判決確定者,應廢止其電業執照,爰增訂第一款以維持電力市場秩序,確保電力供應,並保障用戶權益。

  • 交易秩序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裁罰名詞
  • 名詞
  • 廢止名詞
  • 法令名詞
  • 勒令歇業名詞
(0361129 制定)

電業權之有效期間,一級及二級均為三十年,三級為二十五年,四級為二十年,期滿一年前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聲請延展,每項以十年為限,不願繼續經營者,應於期滿一年前報告中央主管機關。

(0540511 全文修正)

電業不得供電於其營業區域以外。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供電於另一電業,經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時。   二、由中央主管機關特別指定,供電與國防有關之主要工業或電車電鐵路事業時。但以其所在電業之供電成本,超過指定電業之供電成本者為限。   三、在營業區域以外,尚無其他電業可以供電之少數用戶時,經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暫時供電者。

(106011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   二、本法已明定接管規定及取消電業權,爰刪除序文備價收買及撤銷電業權規定,並修正為廢止電業執照。另本條業務屬於電業監督管理事宜,爰依第三條第四項規定,責成電業管制機關辦理。   三、本法修正主要係促進電業公平競爭,如有濫用市場地位行為,危害交易秩序,經依公平交易法或其他法令有罪判決確定者,應廢止其電業執照,爰增訂第一款以維持電力市場秩序,確保電力供應,並保障用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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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業法第 23 條規定:「電業有濫用市場地位行為,危害交易秩序,經主管機關裁罰者,電業管制機關得查核其營業資料,並令限期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業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電業法第 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