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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用售電之電價與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公用售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前項計算公式,擬訂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修正時亦同。
  3. 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第一項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前,應舉辦公開說明會;修正時亦同。
  4.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電價、收費費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及核定,應邀集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召開審議會。
  5. 前項審議會之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審議方式及其他應注意事項,應基於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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