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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用售電業得訂定每月底度或依用戶所需容量收取一定費用。
  2. 公用售電業定有前項每月底度者,其用戶每月實際用電度數超過每月底度時,以實際用電度數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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