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用售電業為銷售電能予用戶,得向發電業或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購買電能,不得設置主要發電設備。
- 再生能源售電業為銷售電能予用戶,得購買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生產之電能,不得設置主要發電設備。
- 公用售電業對於用戶申請供電,非有正當理由,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不得拒絕。
- 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售電業應每年訂定鼓勵及協助用戶節約用電計畫,送電業管制機關備查。電業管制機關應就售電業訂定之計畫,公布年度節約用電及減碳成果,以符合國家節能減碳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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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用售電業為銷售電能予用戶,得向發電業或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購買電能,不得設置主要發電設備。
II 再生能源售電業為銷售電能予用戶,得購買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生產之電能,不得設置主要發電設備。
III 公用售電業對於用戶申請供電,🌂非有正當理由,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不得拒絕。
公營造物對欲利用之人只是「反射利益」,但對於「重要民生資源及服務之供應」,法律可能明文「強制締約」
IV 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售電業應每年訂定鼓勵及協助用戶節約用電計畫,送電業管制機關備查。電業管制機關應就售電業訂定之計畫,公布年度節約用電及減碳成果,以符合國家節能減碳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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