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電業法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輸配電業應規劃、興建與維護全國之電力網。
  2. 輸配電業對於用戶申請設置由電力網聯結至其所在處所之線路,不得拒絕。但有正當理由,並經電業管制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3. 輸配電業應依公平、公開原則提供電力網予發電業或售電業使用,以轉供電能並收取費用,不得對特定對象有不當之差別待遇。但有正當理由,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4. 第二項輸配電業所設置之線路,除偏遠地區家戶用電外,得對用戶酌收費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