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五 章 營業
>
電業法
第 4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輸配電業應規劃、興建與維護全國之電力網。
輸配電業對於用戶申請設置由電力網聯結至其所在處所之線路,不得拒絕。但有正當理由,並經電業管制機關
核
准者,不在此限。
輸配電業應依公平、公開原則提供電力網予發電業或售電業使用,以轉供電能並收取費用,不得對特定對象有不當之
差別待遇
。但有正當理由,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輸配電業所設置之線路,除偏遠地區家戶用電外,得對用戶酌收費用。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電力調度 §7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許可 §1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工程 §2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營業 §45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監督及管理 §58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自用發電設備 §68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罰則 §71-1
開新分頁
第 九 章 附則 §88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