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電業法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用售電業應擬訂營業規章,報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2. 售電予用戶之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訂定之營業規章,應於訂定後三十日內送電業管制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電業法 第5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