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業法第 51 條的內容,該條款規定了經由輸配電業線路供電的用戶需要提供場所以安裝電度表,並且這些電度表是由輸配電業備置和維護的。這意味著用戶必須容許輸配電業在其場所內安裝和維護電度表,且並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同時,這也暗示著電度表的擁有權歸屬於輸配電業,而不是用戶本身。 例如,如果某個工廠需要供電,則該工廠應該提供一個場所給輸配電業來安裝電度表。這個電度表將由輸配電業備置並負責維護。工廠所有人或占有人需允許輸配電業進入其場所安裝和維護該電度表,且並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
電業因工程上之必要,得使用河川溝渠橋樑堤防道路,但以不妨礙其原有效用為限。
電業於必要時,得在地下、水底、私有林地或他人房屋上之空間,或無建築物之土地上設置線路。但以不妨礙其原有之使用及安全為限,並應於事先書面通知其所有人或占有人;如所有人或占有人提出異議,得申請地方政府許可先行施工,並應於施工五日前,以書面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
經由輸配電業線路供電之用戶,應無償提供場所,以裝設電度表。 前項電度表由輸配電業備置及維護。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三條移列。 二、第一項新增。明定經由輸配電業線路供電之用戶,應無償提供場所裝設電度表,以為計量收費之基準。 三、原條文前段修正移列第二項: (一)明定電度表應由輸配電業統一備置及維護,俾確保電度表度量之準確性。 (二)電表保證金或租金,可列於電費計價範圍之中,無需特別規定,爰刪除原條文後段有關收取保證金或租金之規定。 四、經由再生能源發電業自行設置線路供電之用戶,係由再生能源發電業設置電度表,其方式與費用由業者與用戶雙方以契約定之,非屬本條規定適用之範圍,併予說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電業因工程上之必要,得使用河川溝渠橋樑堤防道路,但以不妨礙其原有效用為限。
電業於必要時,得在地下、水底、私有林地或他人房屋上之空間,或無建築物之土地上設置線路。但以不妨礙其原有之使用及安全為限,並應於事先書面通知其所有人或占有人;如所有人或占有人提出異議,得申請地方政府許可先行施工,並應於施工五日前,以書面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三條移列。 二、第一項新增。明定經由輸配電業線路供電之用戶,應無償提供場所裝設電度表,以為計量收費之基準。 三、原條文前段修正移列第二項: (一)明定電度表應由輸配電業統一備置及維護,俾確保電度表度量之準確性。 (二)電表保證金或租金,可列於電費計價範圍之中,無需特別規定,爰刪除原條文後段有關收取保證金或租金之規定。 四、經由再生能源發電業自行設置線路供電之用戶,係由再生能源發電業設置電度表,其方式與費用由業者與用戶雙方以契約定之,非屬本條規定適用之範圍,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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