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電業法》第52条,该条款共有6项规定,分别为: 1. 公用售电业供应自来水、电车、电铁路等公用事业、各级公私立学校、庇护工场、立案社会福利机构及护理之家用电,其收费应低于平均电价,并以不低于供电成本为准。 参考资料:《電業法》 2. 公用售电业供应使用维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辅具的身心障碍者家庭用电,其维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辅具用电的收费,应以实用电度第一段最低单价或供电成本中采最低价者计价。 参考资料:《電業法》 3. 公用售电业供应公用路灯用电,其收费率应低于平均电价,并以不低于平均电灯价之一半为准。 参考资料:《電業法》 4. 第一项所称庇护工场、立案社会福利机构及护理之家,应经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之。 参考资料:《電業法》 5. 第一项收费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参考资料:《電業法》 6. 第二项身心障碍者家庭之资格认定、维生器材及生活辅具之适用范围及电费计算方式,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定之。 参考资料:《電業法》
電業於必要時,得在他人房屋上之空間或無建築物之土地上,設置線路,但以不妨礙該房屋土地之使用及安全為限,並應事先通知其所有人或占有人。
電業對於防礙線路之樹木,得於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後砍伐或修剪之。
公用售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各級公私立學校、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用電,其收費應低於平均電價,並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 公用售電業供給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家庭用電,其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之收費,應在實用電度第一段最低單價或供電成本中採最低價者計價。 公用售電業供給公用路燈用電,其收費率應低於平均電價,並以不低於平均電燈價之半為準。 第一項所稱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應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第一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身心障礙者家庭之資格認定、維生器材及生活輔具之適用範圍及電費計算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將原條文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五條之一及第六十六條有關電費政策性補貼之條文併列於本條。 二、原條文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移列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原條文第六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移列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四、原條文第六十六條移列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五、原條文第六十五條第三項移列第四項。 六、原條文第六十五條第二項移列第五項,酌作文字修正。 七、原條文第六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移列第六項,酌作文字修正。 八、原條文所稱普通電價之定義不明確,爰修改為現行實務使用之平均電價。
電業於必要時,得在他人房屋上之空間或無建築物之土地上,設置線路,但以不妨礙該房屋土地之使用及安全為限,並應事先通知其所有人或占有人。
電業對於防礙線路之樹木,得於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後砍伐或修剪之。
一、將原條文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五條之一及第六十六條有關電費政策性補貼之條文併列於本條。 二、原條文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移列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原條文第六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移列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四、原條文第六十六條移列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五、原條文第六十五條第三項移列第四項。 六、原條文第六十五條第二項移列第五項,酌作文字修正。 七、原條文第六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移列第六項,酌作文字修正。 八、原條文所稱普通電價之定義不明確,爰修改為現行實務使用之平均電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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